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据了解,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9日。
《管理规定》共二十条,聚焦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与风险隐患,从界定营销范围、明确营销部门、健全营销管理制度、加强营销人员管理、强化内容审核、规范营销账号使用、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加大客户保护力度、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禁止损害公平竞争等方面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健全营销管理制度、强化内容审核
直播形式的营销应当实时监控
证监会表示,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信息传递效率,拓宽了服务半径,增加了获客渠道。与此同时,个别期货公司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不当宣传、诱导交易、变相居间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的整体声誉。
《管理规定》界定了营销范围,明确互联网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对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他业务活动混同;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者员工个人名义开展。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合规管理体系,对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全流程留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形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期货公司开展营销活动的人员应为获得期货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活动。期货公司应当加强营销人员培训、监督和检查。
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营销内容合法合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互联网账号上发布、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内容。营销内容以直播形式传播的,期货公司应当实时监控。
期货公司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各类账号进行统一管理,不得通过非经公司统一管理的互联网账号开展活动。营销活动应当明确标识、明确风险提示,并与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在内容、人员等方面作出明确区分。
不得诱导客户频繁交易、
承诺或夸大收益
《管理规定》强调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对第三方机构的业务资质、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划分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不具备居间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业务指标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的费用。
《管理规定》强调加大客户保护力度。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对通过互联网营销开发的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等。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明确欺诈或误导客户的具体行为,包括:提供交易建议或者诱导客户频繁交易;使用夸大、虚假的营销内容;以承诺或者夸大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者比例,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形式进行营销。
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管理规定》明确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明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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