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银保监放大招,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新规来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能代销!影响20万亿
2020-12-25 18:39       泰勒

影响20万亿,今天,《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来了!

2020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在延续银行理财此前销售要求的基础上,对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销售作出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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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规定对你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何影响?基金君从《征求意见稿》挑出了10大重点内容。

理财子公司销售办法10大要点

1、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2、理财产品应该去哪买、正规销售机构有哪些?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3、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

4、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将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资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这意味着,当前互联网平台以及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还不能从事理财产品的代销业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6、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二)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三)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理财产品宣传推介;

(四)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

(五)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六)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七)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

(八)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投资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资者持有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九)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十一)给予、收取或索要理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十二)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

(十三)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十四)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五)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在营业网点内存放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销售相关文件和资料;

(十六)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

(十七)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十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7、哪里买银行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8、宣传销售文本有这些规定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本公司理财产品的全部宣传推介材料内容承担管理责任,未经银行理财子公司授权和审核同意,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擅自设计、修改、增减任何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的文字、数据、公式、表格、示意图等内容信息要素,不得制作分发。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统一编制本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机构可以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并应当对其编制的销售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及时向银行理财子公司备案。

9、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在机构层面压实责任。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同时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在员工层面强化约束。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10、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一是厘清压实各方责任。

《办法》进一步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明确投资者义务与信息确认责任,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宣传销售文件制作、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

二是强化销售行为记录。强化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电子渠道销售的重点环节,有利于在出现争议时厘清投资者与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之间的责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信息全面登记。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便利投资者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权威渠道查询核实,防范伪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影响20万亿

自2018年《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商业银行纷纷响应政策号召,理财子公司的布局逐渐走上快车道。截止12月15日,共有24家银行获批筹建理财子公司,其中19家机构理财子公司已开业,包括6家国有控股银行、5家股份制银行、6家城市商业银行、1家农村商业银行和1家合资机构。

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截至2019年末,非保本理财规模存续余额达23.40万亿元,其中净值型产品超四成(43%)。此外,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潘光伟披露,截至2020年6月底,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约为13.2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53%。其中,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均为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约达2万亿元。

兴证金融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9月20日,理财子公司目前处于存续期和在售期阶段的理财产品合计共有1968只,其中工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产品发行数量排在前三位,分别为724只、311只、284只。目前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以6-12月、1-3年、3年及以上为主,分别为310只、1127只、250只;投资性质以固定收益类(1505只)为主;运作模式以封闭式净值型为主;风险等级以中级为主。

2020年7月31日,人民银行公告了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一年的决定。然而,当前过渡期内存量理财的压降压力仍然很大,长久期非标及非上市股权等资产的处置更是尤为棘手。人民银行指出,金融机构在锁定待整改存量资产的基础上,需要自主调整整改计划,编制整改资产台账,实行清单制管理,并且按季监测实施。为了满足监管要求,近期不少银行对部分存量理财进行了强制清退,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虽然当前理财子公司承接的存量理财基本上是符合新规要求的净值型产品,但由于理财产品的迁移是大势所趋,因此存量产品的处置也是理财子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存量理财面临压降压力的同时,银行理财新产品的发行也不尽人意。据普益标准披露,10月份289家银行共发行了5492款理财产品,环比减少1876款。这一方面缘于监管压力下银行工作重心从规模扩张向产品整改的转移,另一方面也在于投资者对于新理财产品的接受度下降,以类货基产品为例,前期股债跷跷板效应下流走的资金迟迟没有回流。由于现金管理类理财监管的正式办法预计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出台,届时监管趋严、监管红利消失,类货基产品的认购需求也将遭受一定冲击。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作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制定《办法》的背景:一是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理财产品销售适用的监管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中,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二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三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规则,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加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压实理财产品销售和管理责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公平竞争,打破刚性兑付,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开展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69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基本概念、机构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等。第二章“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规范了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等。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主要从销售机构的维度,规范了理财产品销售的制度框架、董事会和高管层责任、信息系统要求、反欺诈要求、档案管理等。第四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主要结合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第五章“销售人员管理”,对机构和员工分别提出管理要求。第六章“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适当性管理、客户信息保护以及投资者投诉等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三、《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做出了哪些规定?

一是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同时,《办法》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二是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办法》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三是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安全可靠的数据保障能力、管理体系和配套设施,完善的管理制度、组织体系、操作流程、监测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四、《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即“是什么产品”),筛选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实施持续有效管理(即“由谁来卖”),明确规范销售的执行标准和约束机制(即“如何管理卖方”)。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选择适宜本机构特点和目标客群的理财产品(即“卖什么产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评估筛选合适的投资者(即“卖给谁”),以及依法依规和按协议约定确保本机构及人员持续履行合规销售的管控义务(即“该怎么卖”)。

《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例如,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一方,要求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针对代理销售机构一方,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集中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五、《办法》对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规定了哪些禁止性要求?

《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监管约束。

六、《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做出了哪些规定?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七、《办法》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与理财新规保持一致,将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推介材料,二是销售文件。《办法》注重强化宣传销售文本的集中统一管理责任,明确制作分发、授权管理及委托编制的主体,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

在宣传推介材料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本公司所有产品宣传推介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和授权,是宣传推介材料最终责任承担者。

在销售文件方面,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由银行理财子公司统一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可以由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编制,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对其编制的销售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银行理财子公司备案。

八、《办法》在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在机构层面压实责任。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同时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在员工层面强化约束。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九、《办法》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

一是厘清压实各方责任。《办法》进一步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明确投资者义务与信息确认责任,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宣传销售文件制作、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

二是强化销售行为记录。强化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电子渠道销售的重点环节,有利于在出现争议时厘清投资者与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之间的责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信息全面登记。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便利投资者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权威渠道查询核实,防范伪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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