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亿药明康德突发公告!股东"偷偷"减持近30亿……

泰勒 2021-06-12 00:36

11日晚间,市值高达4000亿的药中茅台——药明康德,出了一件丑闻。股东违反承诺,偷偷减持了近30亿!刚刚才被发现,而且发公告道歉。但是股民心态有点炸了。

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违反承诺减持 减持总金额28.94亿元

11日晚间,药明康德公告,股东上海瀛翊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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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减持前,上海瀛翊持有公司20,538,252股A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381%。

2021年5月14日至6月7日,上海瀛翊通过上交所系统减持公司16,107,986股,2021年6月8日减持公司1,141,700股,该等股份合计17,249,6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962%,减持价格区间为143.49元/股至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为28.94亿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瀛翊持有公司4,174,619股A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419%

公告显示,上海瀛翊违反了减持承诺。上海瀛翊在实施本次减持之前未能遵守其作为委托投票方作出的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未提前通知公司,也没有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告等相关程序。

上海瀛翊在公告中也作出了解释,原因在基金君看来也很奇葩:工作人员不知道有减持承诺。

原文是这么说:上海瀛翊减持前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81%,未达总股本的1%,相关工作人员未能意识到作为委托投票方,上海瀛翊在公司A股上市时已经作出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应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导致了本次违反承诺减持行为。

怎么发现这件事的?

药明康德称,6月8日取得最新股东名册后,注意到上海瀛翊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随后立即发函以及电询,上海瀛翊收到公司的核查要求后,马上开展自查。

上海瀛翊自查确认上述违反承诺的减持行为后,已立即停止减持行为,并已责令相关人员重新巩固学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瀛翊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预披露的程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违规减持了近30亿,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后续怎么处理?照理说起码应该买回去吧?结果公告显示,就一句道歉。。。

公告显示,上海瀛翊已意识到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其对上市后减持公司股份事项所做之承诺,也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并就本次违反承诺的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造成的影响,致以诚恳的歉意。

基金君查了一下公告,这些股份是在5月10日解禁的,当时还出了一份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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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公告是这么说的,各持股平台、一致行动人及委托投票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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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瀛翊是一家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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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彻底怒了:道歉就完了?

偷偷减持了近30亿,减完了才公告,跟割韭菜有何区别?药明康德这份公告彻底激怒了股民们

不少股民发文要求严查,甚至3倍罚没,有股民担心不严查的话会有更多上市公司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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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最新收盘,药明康德的股价报146元/股,市值高达近43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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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户数高达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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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对于减持如何规定?

新《证券法》关于股份减持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新《证券法》优化关于股份减持制度的一般性规定。新《证券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该条款为新增规定,在强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基础上,明确了特定主体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具体规则,为将来进一步完善股份减持制度的具体规则体系预留了充足的制度空间。

其二,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新《证券法》进行了相应完善。

新《证券法》第18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相较于原《证券法》,新《证券法》将违法违规转让证券所得界定为“违法所得”,可予以没收,完善并健全了违法违规股份减持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

此前有专家认为,可适当提高股东违法减持的处罚力度。

以往沪深交易所对股东违规减持的处理结果来看,大多还是采取了下发书面警示函以及通报批评的处罚方式,较少有实质性的经济处罚。

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看来,监管层对于违规减持的处罚力度,主要视情节严重性而定。对于那些因为股东本身对于法律法规知识不了解而导致,且金额不大,情节较轻的违规减持行为,监管层主要还是采取警示、批评的处罚方式。但对于那些屡犯不止、情节严重的减持行为,监管层必要时可以采取更加具有实质性的经济处罚。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则认为,目前,证监会或交易所对股东减持信息披露不及时或未披露的处罚,主要是警示、批评、公开谴责与限制交易,并且其中以批评为主。不过类似处罚对于违法股东、董监高而言不痛不痒,较低的违法成本与高回报会导致违规减持的屡禁不止。鉴于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信披违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处罚标准的一致性和效果上考虑,监管对于股东减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适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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