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投行总经理讨薪895万!最新判决来了

晨曦 2023-07-13 09:30

又有券商投行老总离职后起诉公司!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劳动争议判决书显示,中邮证券前任投行总经理刘某在离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邮证券支付工资差额、递延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项目奖金等,合计约895万元。

由于双方此前已经历仲裁,中邮证券对仲裁结果不满,亦提出起诉。中邮证券主张,刘某入职中邮证券后,一直工作表现较差,无法获得公司领导及部门同事的认同。且刘某因工资差额及奖金发放等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于2020年对公司提起仲裁,与公司关系破裂,无心认真工作。最终,中邮证券于2021年1月将其免职。

从双方争议情况来看,主要是由于因中邮证券投行部新旧“奖励办法”产生的分歧。刘某认为不应溯及既往,中邮证券则提出项目奖金应按新办法执行。双方争执不下之际,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来看详情——

投行部总经理工作不到3年

“被开”后讨薪近900万

首先来看,当事人刘某的情况和主张:

判决书显示,刘某于2018年5月到中邮证券工作,双方于2018年11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岗位为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工资标准为年薪100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每月6万元,剩余部分按期完成任务目标后发放。此外,作为投行部总经理,刘某享有项目奖金,根据项目收入入账情况予以发放。

2021年2月,中邮证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刘某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为由,通知于2021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据公开裁判文书显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2020年9月,刘某已向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签订劳动合同前约5个月的工资,以及工资差额、项目奖金等,彼时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合计超88万元的经济诉求。

而在中邮证券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刘某再度向东城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由于双方对仲裁结果皆不满意,因此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次诉讼中,刘某向中邮证券追讨2020年项目奖金816.91万元,以及工资差额、项目递延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合计“讨薪”金额约895万元。

事涉新旧奖励办法

设置“6倍封顶”条款

一年的项目奖金即超800万?根据刘某主张的旧版《投行部奖励办法》,部门项目奖金乘以20%为投行部管理层的管理奖金,再乘以95%为刘某的个人奖金。中邮证券已付刘某2020年度项目奖金76.35万元,剩余816.91万元未给付。因中邮证券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将上述项目奖金付清。

对于仲裁委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刘某近900万的“讨薪”诉求,中邮证券并不认可。从双方争议情况来看,主要是由于因该公司投行部新旧“奖励办法”产生的分歧。

中邮证券称,投行部于2019年11月制定实施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核算与奖励办法》,即旧奖励办法。该办法实施前未充分履行民主程序广泛征求部门员工意见,分配给部门领导及管理层人员的奖金比例过高,严重缺乏公平合理性,受到广泛质疑。

2020年7月,中邮证券人力资源部发函要求投行部修改旧奖励办法以分配项目奖金。在此情况下,投行部于2020年7月决定并开始旧奖励办法的修订工作,确定2020年部门业务奖金将按新奖励办法执行分配。

新奖励办法根据公司规定,设置了部门领导奖金6倍封顶条款,避免薪酬差距过大。经公司批准后,新奖励办法于2021年3月正式发布和施行。按照新奖励办法,刘某奖金封顶后应得的金额为194.34万元。

而对于新的奖励办法,刘某认为不能适用于2020年投行部项目奖金的计提与发放。在该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刘某均表示明确反对意见。中邮证券适用2021年4月公示的规定用于发放2020年度及此后年度的项目奖金有失公正、不合法。

在上诉请求中,刘某表示,新版《投行部奖励办法》规定的关于刘某项目奖励的条件及项目奖金的计提、核算、发放,要较旧版规定严苛,大幅度降低减少了其项目奖金数额及发放条件,属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单方降低劳动报酬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

公司:员工绩效考核末等

集团内部影响恶劣

对于与刘某的解约,中邮证券认为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合法解除。中邮证券称,刘某入职中邮证券后,一直工作表现较差,无法获得公司领导及部门同事的认同。

中邮证券表示,刘某主导2019年奖金分配,旧奖励办法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形下施行,且私下将部门领导奖金分配比例确定的畸高,又强行一人分走部门领导奖金的95%,侵犯了其他员工的权益,导致投行部的奖金分配违反了公司规定,在集团内部导致十分恶劣影响。刘某未能正常履行职责发挥部门领导应起到的管控职能,反而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多分奖金。

在中邮证券对2019年新提拔干部进行的民主评议测评中,刘某认同率位于最末位,仅36%。在其他绩效考核、360度评价等,刘某也处于末等。刘某因工资差额及奖金发放等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于2020年对中邮证券提起仲裁,与中邮证券关系破裂,早已无心认真工作。最终,中邮证券于2021年1月将其免职。

对于为何没有进行调岗、培训等流程就直接解约,中邮证券称,刘某职位重要,系投行部总经理,公司在客观上无法对其进行同类岗位的调整,该重要岗位也无法通过培训让其能够胜任工作,因此中邮证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工会,解除程序合法。

而对中邮证券主张的民主测评得分偏低等问题,刘某有自己的解释:民主测评低主要原因是各地分公司基本不做投行业务,但希望投行部在地方上做的业务也算在他们头上,故产生了一定矛盾。

另外,针对递延奖金部分,中邮证券认为刘某离职不应再享有未发放的递延奖金。中邮证券称,投资银行类业务是一个充满高风险的行业,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需要建立约束机制。

“奖金递延制度系监管机构的强制要求,奖金递延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规范证券公司业务操作,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为防止业务员工作差错或违规对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规定递延奖金不适用于离职人员。奖金递延制度在证券行业中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非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限制或剥夺。”中邮证券在上诉请求中称。

法院:部分支持员工诉求

超800万奖金未予认可

各说各有理,法院最终如何裁决?

在查阅了双方提供的大量文件和证据后,一审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刘某的诉求,即判决中邮证券支付刘某2020年工资差额28万元、2019年项目递延奖金26.96万元、2020年项目递延奖金38.87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万元。

法院指出,中邮证券主张劳动合同解除系因刘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中邮证券亦未对刘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未与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中邮证券单方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递延奖金,由于刘某离职并非其本人原因造成,而系被中邮证券违法解除。在此情况下,中邮证券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离职不予发放递延奖金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刘某上述期间项目递延奖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但对于双方分歧最大的项目奖金,一二审法院均未予以支持。根据在案相关证据,中邮证券投行部实际分配项目奖金是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制定奖金分配方案,一次性将当期全部到账项目奖金进行分配。因此投行部于2021年3月召开会议讨论制定新的奖励办法用于分配2020年度项目奖金,符合公司奖金分配的惯例,亦符合常理。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度项目奖金的计提与发放应适用投行部新奖励办法,刘某所持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投行部新奖励办法不能适用于2020年项目奖金计提与发放的主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二审中,法院进一步说理称,项目奖金属于激励性薪酬,中邮证券在项目奖金的分配问题上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项目奖金相关制度涉及的是中邮证券员工的利益,并非仅关系某个劳动者的个人利益。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中邮证券在新奖励办法制定过程中,已明确该办法将用于2020年项目奖金分配,且新奖励办法已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并向劳动者公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刘某关于适用旧奖励办法的意见未予采纳,处理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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