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瑞观察|公募基础设施REITs业务观察研究(一)

REITs业务部 2021-04-07 18:38

2021年3月13日,发改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纲要》第十四章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中提出: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自去年启动以来,受到了政策大力支持。各个部委、监管机构发布了各项政策、操作指引等。基于此,北信瑞丰REITs业务部回顾国内公募基础设施REITs发展过程中的各项政策,并对重要政策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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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础设施REITs介绍


1、什么是REITs?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以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不动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2、公募基础设施REITs


公募基础设施REITs是指依法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形成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ABS)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由基金管理人主动管理运营基础设施项目,并将产生的大部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可以把基础设施REITs理解为公司资产的小型IPO。



基础设施REITs政策发展过程


REITs一直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方向,早在200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但后续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央为抑制风险而推迟启动REITs。2014年央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到“积极稳妥开展 REITs 试点”,自此拉开国内“类REITs”发展序幕。


2016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房住不炒”概念,此后与房地产相关的部门出台多项配套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管控房企融资。相关监管机构、主管部委等多次表态支持基础设施REITs,并出台一系列政策推动其快速发展:


1.2016年12月21日,发改委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共同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一步支持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2017年6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鼓励各类市场资金投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


3.2018年2与9日,深交所《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8-2020年)》,研究推进REITs产品,为租房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商业物业等领域提供金融支持。探索发行公募REITs,引入多元化投资者。


4.2018年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5.2019年6月27日,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在中国 REITs 论坛2019年年会上发表《中国基础设施REITs前景》,提到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资产,将收回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建设,从而形成良好的投资循环;


6.2019年12月17日,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副主任刘榕在2019(第十一届)卓越竞争力金融峰会上表示,下一步将会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基建REITs的发行试点工作;


7.2020年1月16日证监会召开的2020年系统工作会议中表示要“稳妥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


8.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基建领域的公募REITs 试点工作。


公募基建REITs政策梳理与解读



(一)《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


发布时间:2020年4月30日

发布机构: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策要点:


1.聚焦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2.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3.聚焦优质项目。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权属清晰,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以及规划、环评和用地等相关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PPP项目应依法依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未出现重大问题和合同纠纷。


(2)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已产生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的增长潜力。


(3)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还应当具有丰富的运营管理能力。


4.加强融资用途管理。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基础设施取得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小瑞解读:


1.目标区域与行业:40号文对基础设施REITs的目标区域和行业进行了聚焦,目标区域和行业与专项债券支持区域和行业高度重合。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仅限于待建或在建项目,而基础设施REITs要求项目为已建设运营的项目。推出基础设施REITs以激活存量基建资产,补充存量基础设施领域金融政策缺失,最大限度实现融资。


2.项目要求:选择优质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试点,要求项目产权清晰,手续齐全,并已建成;项目有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并且未来有潜力;原始权益人运营能力强,企业经营良好。试点项目聚焦优质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REITs,创新和规范并举。


3.部委分工:明确了发改委和证监会各自的工作和审核重点。发改委判断项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选择优质项目;证监体系侧重产品制度与规则的完善、工作机制的建立、以及产品审查与机构监督、基础设施REITs制度体系确立。发改委和证监体系共同发力,政策措施更全面,加大了风险管理力度。


4.推进基础设施REITs意义深远:


(1)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方面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有助于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也有利于化解信贷市场的期限错配和高杠杆风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2)降低实体经济负债率。基础设施REITs属于权益类产品,资产所带负债能一并出表;基础设施REITs层面加杠杆体现在表外,不占用企业负债额度;盘活后置换存量负债,进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


(3)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经过长期投资建设,我国在基础设施领域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社会经济由高增长向高质量发展,未来基础设施仍有较大投资需求。鉴于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相对复杂,盈利模式和融资方式创新难度较大;加之基础设施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高质量基础设施建设面临融资瓶颈制约。


下期小瑞将继续为大家解读更多公募基建REITs政策,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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