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是全社会关心的议题。而面对市面上种类繁多的养老产品和服务,非法集资的风险不可不察。
就在上周,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表示,近期,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旗号,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
根据四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一些机构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为会员卡充值。
二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一些机构或企业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本报此前也曾报道多地预付型养老公寓产品爆雷,导致老人们投入的资金损失殆尽,且无法享受“养老服务”。
此外,需要注意的非法集资形式还包括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欺骗、诱导老年群体;以及一些企业打着“以房养老”旗号,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进而抵押房屋并将获得的借贷资金用于购买其设计的“理财产品”。老年人可能会面临房财两空,有老难养的风险。
四部门在风险提示中指出,机构或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机构或企业以欺诈、诱骗的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向老年人承诺高端养老服务或者销售养老产品,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看点多
与此同时,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制订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本月施行。对于老年人如何识别和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条例》中有诸多规定可供参考。
对老年人而言,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条例》的概念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老年人购买养老产品时如果看到上述字样,更应该多加小心。
对于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在地域上,《条例》规定,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当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条例》同时沿用了1998年7月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再次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因此,即便是法律日益完善,但老年人及其家属在购买养老产品时也应该多加小心,避免因小失大跌入非法集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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