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少A股股民而言,2013年“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是难忘的一课。由此引发的内幕交易赔偿系列案在此后数年接踵而至,并开创了中国司法史上判决内幕交易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例,使该案堪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
那么,遇到内幕交易,股票投资者在具体索赔程序上,应该如何操作呢?
首先来看谁有资格起诉。“针对内幕交易行为,投资者只有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进行投资并因行为人的内幕交易行为遭受损失,才是民事索赔案件的适格原告。而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内的投资行为,则不能获得赔偿。”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作人沈洲律师介绍。
再来看去哪里起诉。沈洲表示,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的级别管辖问题,但实践中此类纠纷往往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上级法院往往会提审或者指定合适的法院管辖,比如前述“8·16”内幕交易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就由上海市二中院提审。
不少投资人可能会有疑问,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是否必须在行政处罚落地后才能起诉?
对此,沈洲介绍说,依据2015年12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投资者在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就可以提起诉讼,“能否起诉取决于是否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而与此同时,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法院一般会采信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选择在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起诉,可以减轻投资者诉讼时的举证责任。
沈洲介绍,虽然已有判决案例在前,但在实践中,因最高法至今未出台关于内幕交易侵权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相关受损的投资者要通过诉讼维权索赔依然举步维艰。新《证券法》也未对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则作出细致规定。“期待最高法出台类似于证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明确证券内幕交易案的起诉条件、原告资格认定、损失计算、因果关系认定等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 他表示。
法院如何确定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沈洲表示,目前来看,司法机关倾向于认为,在内幕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的情况下,在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期间,如果投资者从事了与内幕交易行为主要交易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行为,而且投资者买卖的是与内幕信息直接关联的证券、证券衍生产品或期货合约,最终遭受损失,则应认定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额的计算问题,“8·16光大证券乌龙指”引发的内幕交易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中给出了一个参考标准。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对于损失计算,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详细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内幕交易所涉及交易品种的特点、市场的状况,参照类似的国内外规定予以酌情认定。根据该案的特定情况,法院认为应以投资者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的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乘以交易的具体数量,计算损失金额。对于基准价格如何确定,应当以内幕信息公开后的一段合理时间,相关交易品种价格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结束后的价格为基准价格。
以该案中50ETF基金的投资者损失金额认定为例。法院酌情认定以十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作为50ETF基金的基准价格。在计算损失的公式方面,由于ETF实行T+1交易规则,且该案内幕交易时间段较短,故法院采用以下简便计算原则:原告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损失为买入证券总成交额与实际卖出证券总成交额之差。原告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损失为买入证券总成交额与以基准价格计算的卖出证券总成交额之差。总成交额以股数乘以交易价格计算,多次买入的累计计算。
对于投资人而言,如果拟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内幕交易行为人进行索赔,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沈洲表示,在实体上,股票投资者应前往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开户确认单和资金对账单,并保存好汇款票据等相关凭证。而在程序上,投资者应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适用三年普通时效,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且诉讼时效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投资者可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沈洲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