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宣传月 | 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三)

2024-06-01 20:42
图片


十件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

上海证监局、上海金融法院联合选编


为学习宣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并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上海证监局、上海金融法院联合选编了10件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发布。

同时,2023年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希望通过发布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进一步引导私募行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更好落实《条例》相关规定精神,统筹发展与安全,将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03

对某投资公司违反

私募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1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8日,某投资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向某公司卖出一笔看跌期权,其标的股票为“XKP”,名义本金304,024,320元,期权费率2.39%,期初价22.80元,执行价22.80元,到期日2017年2月26日。某私募基金产品卖出上述看跌期权收取了期权费726.62万元,明显低于该笔期权期权费的市场公允定价,导致应归入基金财产的该笔看跌期权的期权费收入明显减少,损害了某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时任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某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杨某彬是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

    处理结果    

2022年12月23日,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投资公司的行为构成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规行为。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某投资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杨某彬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3

    监管警示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履行忠实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财产,应当履行忠实义务,其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或者办理业务过程中,个人不得利用所处地位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得从事可能产生上述损害的活动。私募基金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场外期权价值,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私募产品财产的状况,保护私募基金产品的财产和投资者利益。


2.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复杂交易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案涉私募基金产品以复杂的场外期权组合方式买入“XKP”股票,涉多笔场外期权交易,场外期权合约要素内容复杂。上海证监局深入调查,逐笔分析场外期权交易,咨询行业专家,模拟测算,最终认定其中一笔场外期权交易收取的期权费明显低于市场公允定价,导致应归入基金财产的该笔看跌期权的期权费收入明显减少,损害了某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


3. 充分发挥反向移送机制优势,织密对私募违法行为的追责法网。本案违法线索来源于上海公安机关。上海公安机关在侦办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中,因主体身份不适格未能追究当事人杨某彬的刑事责任,但发现杨某彬涉嫌违反相关行政规定的线索,移交上海证监局处理。上海证监局对相关违规线索进行了充分核查,并进行了立案调查。本案充分体现了行刑衔接机制在法律追责方面的优势,向市场传递了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号,警示市场主体参与者不能心存侥幸,依法依规参与市场活动。

(转自上海基金业陆家嘴金融城投教基地)

图片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您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您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您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和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图片



相关推荐
打开APP看全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