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 上海证监局、上海金融法院联合选编 为学习宣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并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上海证监局、上海金融法院联合选编了10件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发布。 同时,2023年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希望通过发布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进一步引导私募行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更好落实《条例》相关规定精神,统筹发展与安全,将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02 对某村资产管理公司违反私募法规 进行行政处罚 1 基本案情 甲私募股权投资系列基金(以下简称甲系列基金)由某村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村公司)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发起设立。甲系列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季度报告应披露“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基金年度报告应披露“本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本私募基金的财务情况”和“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内容。 一是某村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基金投资相关的重大信息。甲系列基金采用多层嵌套投资结构,其下层基金的资金以内保外贷方式出境,最终投资于境外某公司股权,内保外贷产生的费用包括境外贷款利息和手续费等,自2017年4月起每季度发生。该情况是与基金投资相关的可能影响甲系列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某村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甲系列基金2017年二季度至2018年三季度所有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 二是某村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基金承担的费用。甲系列基金成立后一次性计提了三年的管理费、两年的外包服务费、托管费,某村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甲系列基金2016年四季度报告至2018年四季度所有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情况。 冯某时任某村私募基金管理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履行总经理职责,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 处理结果 2022年12月14日,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对某村私募基金管理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冯某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3 监管警示 1.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本案中,上海证监局加大查处力度,层层查实基金投资结构和信披事项,严格论证上层基金管理人信披义务的法律适用,在此基础上对违法违规者作出行政处罚,提醒私募机构和从业人员切实履行法定信披义务,不得以基金投资结构复杂或者非主动管理产品等为由规避信披义务。 2.嵌套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底层投资情况负有注意义务。《私募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强制性要求。下层基金有关事项影响上层基金投资、基金费用等,对上层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层投资者对此类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上层基金管理人应谨慎勤勉地了解下层基金相关情况,并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的事项。本案中,下层基金资金以内保外贷方式出境,导致上层基金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大幅上升,属于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重大事项。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披露基金费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回款、支出等运用情况及安全情况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事项,也是通常《基金合同》约定的必须披露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必须根据约定的要求和方式如实披露基金财产的运用情况,包括基金财产所承担的具体费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计提费用当期定期报告及以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基金设立以来的计提费用,包括具体金额等明细情况。 (转自上海基金业陆家嘴金融城投教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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