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机制”或115号文)正式发布,聚焦特许经营模式和使用者付费,为地方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提供重要契机,给基础设施行业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本文就涉及使用者付费的几个重要话题,谈谈自己的理解。
专业名词解释
(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指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
PPP模式旨在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PPP已实施十年,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
202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提出指导意见。
在PPP的项目执行中,一般存在三种付费模式: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高速公路、桥梁、地铁等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水、供热等公用设施项目通常可以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7号令”)新增第6条规定,即明确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使用者付费限定为:“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和“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两种类型。
《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而言,投资支持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23修订)》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的资本金注入或建设期内的投资资金补助。
新机制允许“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
政府投资支持的产生是由于某项目的经营收益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满足投资回报要求,为了确保项目具有商业可行性,政府对建设成本予以补助。因此,投资补助的目的是减少投资人实际承担的投资额,从而能够促使投资人实现项目的预期投资收益率。
在近期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第55条的甲方义务(即政府方义务)中也规定了,“依照协议约定落实政府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投资支持(如有),按照行业统一规定支持本项目申请政府运营补贴(如有)”。表明运营补贴需要按照行业统一规定,但是投资支持并不需要行业统一规定,只要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协议中做出约定即可。具体投资补助的范围须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23修订)》或某地方政府层面关于投资补助管理的规定。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23修订)》是国家发改委在2016年第45号令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办法第四条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运营补贴是指中央财政资金或地方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到运营期后,按照行业统一规定给予的无偿性的经营资金补贴。
PPP新机制和17号令对补贴的具体描述为“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运营补贴不能用作补贴建设成本,则建设成本自然应通过市场化收入(即使用者付费收入部分)得以覆盖,否则项目将因必然亏损而变得不具有商业可行性。因此,PPP项目应是建立在市场化收入至少能满足建设成本的基础上。
国家发改委1014号文则具体明确了政府补贴的限值。2024年07月0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014号)中关于PPP项目发行REITs明确提出了具体要求:项目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支付费用)为主。收入来源含地方政府补贴的,应为按行业统一规定提供的补贴,且近3年每年补贴金额占项目年度总收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关于行业统一规定,1014号文要求并未提出具体规定,给具体执行提供了一定的伸缩空间。即便是同一类项目,不同区域因自然条件、交通设施、市场容量、人口与产业规模等各有特点,也很可能造成项目的投资、收入与成本产生较大差距,进而导致应由政府提供的运营补贴也可能大相径庭。
例如某些污水处理类项目,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或水价较高地区仅需较少政府补贴就可以实现投资回报,但是在其他欠发达地区则只有提供较高财政支持才对投资人具有吸引力。具体到行业细则,《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中规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也仅确认补贴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未对行业补贴的标准和时间予以明确。
新机制要求 “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这几种方式均为PPP旧规则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等文件中的概念,彼时部分项目存在在确定补贴数额时,把建设成本分摊到运营期内的各年中进行计算的情形,即政府补贴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方式,既补贴建设成本又补贴运营成本,无疑加重了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与新机制指导精神并不相符。
新机制聚焦使用者付费,既有利于PPP项目形成稳定回报机制,又显著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基础设施项目发行REITs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确保了后续REITs项目发行与运营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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