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重磅发文!转基因迎来大消息,这些股瞬间飚了......
2021-02-19 17:26       余胜良

2月1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鼓励农业转基因生物原始创新和规范生物材料转移转让转育的通知》。

该《通知》第一条,就明确要鼓励原始创新,支持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性强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活动,新研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比同类已获批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有所进步。

第二条是强化产品迭代,支持高水平育种。以生产中的主推品种为基准衡量生物育种水平,鼓励已获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向优良品种转育,转育的品种综合农艺性状应不低于当地主推品种。

也就是说,政策面从研发到应用都在支持推动,不过强调一点儿,是新研发产品性状要高于当天主推产品,不支持无意义的同质化研发。

市场反馈

该政策明确支持企业转基因研发投入,为历史所罕见,在转基因有投入的企业将明确受益。

今天市场反响强烈,截至发稿神农科技上涨逾14%,大北农上涨逾7%,荃银高科上涨5.15%。同花顺软件转基因版块上涨3%。

去年,转基因板块曾被引爆,不少公司有好几倍涨幅。引爆点来自2019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一份名单“拟批准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192个植物品种目录”,真正引起众人关注的是排在最后的三个:两个抗虫玉米品种和一个抗除草剂大豆品种,它们均来自国内种业研发机构。

这其中,大北农在转基因版块投入时间长,投入资金多,隆平高科搭建了以杭州瑞丰、海南隆平和巴西隆平为主体的转基因种子研发体系,杂交玉米种子产业正快速迈入全国前列,荃银高科等也有涉及。

目前我国2019年转基因推广品种仅有抗虫棉和抗病番木瓜,种植面积仅320万公顷。但不时有转基因主粮作物种植新闻爆出,包括东北区域。

行业资深评论员张鑫表示,放开越明确,预期差越小,估值已经很高了,剩下的就是看业绩逻辑了。

种业类上市公司近年来普遍业绩不佳,不过估值并不低,有业绩修复,政策利好的原因,去年种业类上市公司表现并不差,除了舆论担心粮食短缺,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转基因推出预期。

历程

2007年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到转基因,内容是要转基因食品标识,2008年要求启动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项目,第二年农业部发放了三个水稻、玉米转基因育种安全证书。

转基因育种政策几经波折,从启动研究到加快研究,再到2016年的慎重推广。此后转基因内容就被淡化,2018年和2019年没有转基因内容。

2020年重新提到转基因,只是换了一个名号,改成“农业生物技术”,提到,“加强农业生物技术,大力实施种业自主创新工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风田认为,不提转基因,是公众对这个名词太过敏感,希望少引起一些争议。

按照安全性原则,农业农村部规划的路线,是从非食用到间接食用再到食用,即首先发展非食用的经济作物,其次是饲料作物、加工原料作物,最后才是食用作物。

目前,我国被批准进行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有棉花和木瓜,批准进口转基因品种包括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甜菜等,进口的转基因品种只能用作加工原料,不允许在国内种植。

去年政策面频繁提到转基因,热度空前,国产转基因玉米、大豆在产业化层面也有所进展。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发布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批准清单,其中包括2个玉米品种和1个大豆品种。这是距2009年2个水稻、1个玉米获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之后,又有主要农作物品种获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同年7月,又有1个玉米品种和1个大豆品种获批。

细则

农业部18日《通知》剩下的四条,都是前两条的细化,具体为:

三、发挥市场作用,促进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研发成果由市场检验。积极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配套性、市场成熟度、产品竞争力、技术创新性等综合评估,遴选出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市场需求、引领未来趋势的重大成果,打通由研发到应用的关键环节,加速成果推广应用。

四、加强主体培育,发挥企业主导作用。落实企业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推广应用中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创新资源互融互促。引导院所高校的优质农业转基因研发成果按照市场机制向企业集聚。推进转基因研发科企合作,鼓励企业、企业与院所高校联合申报生产应用安全证书,让企业真正成为研发、应用和贸易的主体力量。

五、规范生物材料流动,强化溯源管理。生产性试验以上阶段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转移转让转育的,法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提供去向、用途、溯源管理、责任义务等相关情况及双方拟定的协议文本(格式见附件)。转移转让转育报告纳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安全管理措施审查范围。 

六、明确全程责任,压实责任主体。生产应用安全证书所有者承担该农业转基因生物从研发、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种子营销、作物生产贸易到产品退市等全生命周期的生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发生转移转让转育等活动的,应明确并落实相关方责任义务,确保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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