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创业板转板细则正式落地!
2月26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简称《办法》)。
对于转板条件具体如下:
沪深交易所表示,畅通转板机制,形成错位发展、功能互补、有机联系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之一,对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上交所表示,上交所将进一步细化转板上市各项配套制度,推进转板上市平稳实施,提高直接融资包容度和覆盖面,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协同发展合力。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转板上市涉及的配套业务规则、技术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做好相关受理、审核、上市及监管衔接等,确保转板上市平稳落地、有序运转。
明确转板条件
在充分借鉴科创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相关制度安排的基础上,结合转板上市主体、程序等的特殊性,《办法》从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审核、转板上市后持续监管及交易衔接等方面作出规范要求。
上市条件方面,根据《办法》,沪深交所遵循市场导向,基于转板公司已经过公开发行、交易等实际情况,明确转板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的,应当符合科创板创业板定位,并满足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包括合规性、股东人数、累计成交量、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市值及财务指标等。转板公司范围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不存在应当调出精选层情形的公司。
转板审核时限压缩至2个月
优化审核程序方面。
鉴于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且转板公司已接受持续监管,具有规范运行基础,故转板上市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3个月压缩为2个月,同意转板上市决定有效期缩短至6个月,提高审核效率。
沪深交易所也提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转板公司的转板上市申请文件:
(一)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二)转板公司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回购等事项;
(三)转板上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申请受理、审核问询、审议决定等转板上市审核的主要环节,以及申请文件和转板上市保荐安排,明确市场预期。结合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实践做好审核制度衔接,强调转板公司、保荐人等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控股股东等所持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
制度衔接主要涉及限售安排衔接和交易机制衔接。
限售安排衔接方面,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缩短为十二个月,解限后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导致控制权变更;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十二个月;申请转板上市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转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转板上市后剩余限售期内继续限售。未盈利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相关人员所持股份限售事宜与未盈利企业首发上市保持一致。
交易机制衔接,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后的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宜与创业板注册制下首发上市的股票保持一致;股东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可以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转板公司在新三板精选层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收盘价。
上交所表示,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场总体认可《转板上市办法》的思路和制度安排,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上交所经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合理可行建议,如将转板公司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由2个月延长至3个月,提升制度包容性。
深交所表示,深交所始终坚持开门立规,于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就《转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市场各方声音。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对《转板办法》充分认可,意见主要集中在转板上市条件及程序、中介机构职责、配套制度规则等方面。对于市场主体的反馈意见,深交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对于合理可行的建议予以吸纳,进一步完善《转板办法》相关条款。一是将转板公司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延长至三个月,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二是明确成交量指标条件的计算范围,仅包含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交易量。三是借鉴首发审核规则相关规定,明确转板上市申请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四是明确实施现场督导情形不计入本所审核时限、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