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在日前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肯定了深圳综合授权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改革的受益面不断扩大,“实施方案+授权清单”作为改革方式方法的全新探索,受到各方广泛认可和借鉴吸收,示范引领作用初步显现。
近日,深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改革方案》,同意设立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开展证券及资本市场专业仲裁服务。这将是深圳在推进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机制建设上的又一创新之举。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第5项要求“支持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第29项要求“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为叠加落实相关改革任务,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和“研究建立专业仲裁工作平台”的要求,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深交所通过共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打造中国资本市场纠纷解决高地,服务全面扩大开放新形势,支持资本市场进一步创新发展。
深圳国际仲裁院开庭室
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成立的目的如何?资本市场适用的主体有哪些?是否存在地域限制?未来对资本市场将产生哪些深远影响?在粤港澳大湾区将发挥哪些引领作用?
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春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是顺应市场需求而设立,是在资本市场新发展阶段的创新,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标准,探索“仲裁机构+自律组织”的纠纷解决新模式,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创建资本市场法治领域的改革范例,将“先行先试”深化为“先行示范”,加强改革联动、协同创新,形成推进综合改革试点的强大合力。
顺应市场化需求 打造中国资本市场纠纷解决高地
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截至目前A股上市公司数量已经突破4400家,总体市值超过83万亿元。而就在8月4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达1000家。截至8月4日,创业板公司数量占A股公司总数的22.55%,总市值13.55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15.86%。
随着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尤其是科创板设立、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上市公司数量快速增长,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加重要,风险防范需求凸显。证券市场的扩容和证券新品种的增加,使得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争议常有发生;此外,近年来私募基金、跨境理财等业务发展迅猛,与此相关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从全国范围来看,证券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大幅上升,呈现出涉案标的金额大、影响广泛等特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研究处处长何音介绍,2020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了7453件仲裁案件,争议金额合计人民币616.29亿元。其中,金融和资本市场类案件达4126件,占受案总量的55.36%,争议金额330.52亿元,占总争议金额的53.631%。
目前,资本市场的纠纷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诉讼、仲裁与调解三种。在美国等资本市场发展较早的国家,证券争议主要依靠仲裁解决。专业仲裁机制有非常明显的优点:首先,能够直接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不必经过司法机关而将证券期货纠纷在行业内快速化解,有效提升效率;其次,裁判规则更为宽泛和灵活,能够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变化,对现有法律体系形成有效补充;最后,仲裁裁决还具有广泛的域外执行效力,能够为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支持。
“我们近几年受理了较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等纠纷案件。”深圳国际仲裁院案件管理一处处长赵枫告诉记者,“依托仲裁专业化、高效率、集中管辖和跨境执行等特点,发挥仲裁审理高效便捷的优势,通过证券仲裁的方式及时化解纠纷的需求十分迫切。”
赵枫补充道,争议解决特别看重效率问题,能否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明确股权的归属、获得出资或者赔偿,从而解决公司运营或治理中的内外问题,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至关重要。同时,资本市场的商事主体可以选择他们所信赖的、长期在资本市场工作并熟悉资本运作或投融资实务的人士作为他们的仲裁员,这样的裁决结果更加公正和专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陈洁认为,证券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最前沿阵地,证券市场的专业性、技术性、复合性使证券市场纠纷疑难复杂程度高,处理难度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投资者规模不断扩大,证券市场纠纷数量也急剧上涨,仅仅依靠法院的诉讼方式显然无法满足我国证券市场纠纷解决的实践需求,在资本市场实现以仲裁调解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已成共识。
招商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朱涛强调,资本市场的重点案件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券虚假陈述、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领域引起的纠纷。对这几类纠纷“事实认定统一、法律适用统一”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他建议,创建证券案件示范仲裁机制和证券纠纷代表人仲裁机制,探索创建这类机制对高效、及时、专业、公平、公正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助力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健康稳定发展有积极意义。
刘晓春表示,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双方共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有非常明确的目标,就是要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我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共同推动营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的营商环境,努力在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同时为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创新提供新的制度经验。
协同高效齐发力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指出,要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先行先试、引领示范”的原则,支持深圳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同时要求深圳打造“法治城市示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而就在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1993年深交所B股特别交易席位交易办法中所确定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是深圳国际仲裁院(曾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开始的第一次合作。为加快落实相关任务,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的决策部署,今年春节后的首个工作日,刘晓春就带领团队与深交所管理层共商共同落实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任务、共建证券仲裁中心的计划,双方进行充分交流,并形成思路的高度契合。双方起草形成了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改革方案,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6月15日获得深圳市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引发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未来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将作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的分支机构,并组建专业的团队。虽然地处深圳,但面向的受众是全国和全球,只要是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发生相关纠纷,都可以约定选择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刘晓春表示,此次联合深交所成立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是首次由交易所和仲裁机构联合设立仲裁中心,在国际上也是行业创新之举,相信未来能够给资本市场带来相应的市场价值、法律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国信证券首席公司律师陈勇认为,应充分发挥中心与交易所合作的独特优势。交易所要鼓励市场主体约定仲裁,在股票质押回购纠纷、债券纠纷、资产证券化产品纠纷案中,中心要和交易所、法院建立合作机制,在执行程序上更便捷、更能保障债权人利益。
事实上,在此之前深圳国际仲裁院已经为探索中国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做了系列创新铺垫。2013年9月,在中国证监会的支持下,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证监局共同发起,与深交所和资本市场的主要行业协会共同创建了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这是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第一个紧密结合调解与仲裁功能的纠纷解决机构,创设“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四位一体”争议解决机制,以和谐、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化解了资本市场大量的纠纷,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据深圳国际仲裁院案件管理三处处长周毅介绍,截至2020年底,证券调解中心受理各类咨询共计5110宗,正式受理调解案件为1034宗,争议金额合计约人民币34亿元。办结案件788宗,其中调解成功630宗,调解成功率约80%,和解金额合计约人民币31亿元。
多位接受采访的专业人士均表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的设立对资本市场将产生深远影响。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届和第二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麻云燕表示,证券仲裁中心的设立依托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管辖权和国际公信力,加上深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品牌影响力及行业人才优势,有利于发挥协同作用,共同提高中国资本市场仲裁专业化水平。通过高效化解纠纷,体现专业化分工,积极解决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保护及跨境证券业务等相关纠纷,能够服务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和创新发展总目标。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副理事长、香港证监会前主席、资深大律师梁定邦认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的设立,将有利于深交所建设优质的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的交易所,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
陈洁则指出,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交所携手打造证券仲裁中心,不仅有利于深度拓展两个机构的核心职能,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大幅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证券纠纷的解决效率,从而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立足粤港澳大湾区 提升中国仲裁国际化水平
业界人士认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基于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改革开放以来积累了近四十年的国际公信力,不仅可以打造成中国资本市场纠纷解决的高地,也可以在跨境资本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
近日,在前海管理局支持下,中国首座国际仲裁大厦(SCIA Tower)已在前海落成。以国际仲裁大厦为平台,根据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方案首批授权清单任务要求,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以合作形式邀请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知名仲裁机构进驻。
记者观察到,深圳市委为了落实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方案首批授权清单任务要求,已经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加挂“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牌子,联动港澳,加大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力度,共同促进仲裁国际化。业内也期待,作为先行示范区的深圳,能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高水准、强公信力的证券纠纷仲裁分支机构以及配套规则体系,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水平。
“目前,众多境内外上市公司,既要面临区域性很强的各国、各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管制,也接受着全球各地投资机构和投资人的关注。但是,各国、各地区的监管规则和法律适用却不尽相同。”H股上市公司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刘中认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的组建成立,将会对中国仲裁领域、对中国证券业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发挥积极作用。”
事实上,深圳国际仲裁院早在成立之初,就率先创造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的先例。1987年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捷达公司跨境贸易合同纠纷的裁决,在1989年6月被香港高等法院予以执行,开创了香港法院按照《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的先例,这也是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域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从此,中国仲裁裁决从深圳走出国门,特区仲裁裁决在域外普遍得到承认和执行。
从2010年起,深圳国际仲裁院就支持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开发开放,立足前海深度开展粤港澳法律合作。2013年12月,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在前海牵头发起设立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原名“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背景下创设跨境商事纠纷解决合作机制。据香港司法机关2017年的统计,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在香港获得执行的数量,高于香港之外的世界上任何一个仲裁机构。多年的积累无疑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未来的仲裁裁决在境外得到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过三十多年发展,深圳国际仲裁院不断提升国际化水平,加大仲裁员结构的国际化力度。深圳国际仲裁院国际合作与发展处处长黄郭勇介绍,从人才结构来讲,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共有934名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境外仲裁员385名,占比超过41%,仲裁员结构国际化程度为中国最高。
按照特区人大立法《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关于构建以国际化、专业化的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制度上确立了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有效制衡,强化仲裁的独立性,消除境内外当事人对中国仲裁机构独立性和公信力的顾虑。目前,第二届理事会13名理事中有7名来自海外。
专业的仲裁机构离不开国际化的人才。陈勇认为,深圳资本市场蓬勃发展,积累了大量具有丰富资本市场专业经验的人才,同时深圳紧邻香港,对吸引熟悉国际资本市场业务和情况的境外人才参与也较为方便,这些都为证券仲裁中心专家队伍的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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