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不是准备重组菲达环保吗,有什么内幕信息没有”。
“我女儿已经开过会了,已经通知家属不能买杭钢和菲达股票了,买了的话我女儿要出问题的”“女儿是内幕知情人”。
“你的账户不能买,但是我的账户可以买啊” ……
上述这样的对话发生在去年菲达环保对紫光环保和象山环保股权的收购中。因为女儿属于内幕知情人,老妈在告知操作其账户的老同事时,将此内幕信息泄露。而拥有20余年股龄的老同事随即以女儿买房名义借款100万“抄底”,累计买入逾200万。最终,这两位曾经的同事均被罚。
得知内幕信息 老妈原同事以女儿买房名义借款100万“抄底”
8月2日晚间,浙江证监局公布了一则关于内幕交易的处罚。
事关去年菲达环保对紫光环保和象山环保股权的收购。根据当时方案,菲达环保拟向杭钢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紫光环保97.9525%的股权、向环保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象山环保51.00%的股权。
菲达环保和杭钢股份都是上市公司,2020年7月18日,菲达环保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菲达环保上述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7月17日。在这件重大事项的筹划过程中,时任杭钢集团战略发展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毛某雯参与其中,知晓内幕信息,属于内幕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2日。
而就在2020年6月,毛某雯母亲袁菊芳在其家照看孩子。去年6月2日和7月16日,毛某雯在参加相关会议后,两次向其母告知自己已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让其不要买入“菲达环保”和“杭钢股份”这两只股票。
袁菊芳确实听进去女儿的话,并没有自己购买这两只股票,还告知了其原供销社同事朱荣明,不能用她的账户购买这两只股票。原来,2019年,袁菊芳照顾女儿二胎比较忙,就把股票账户和密码告诉朱荣明,委托其操作买卖股票。
“杭钢不是准备重组菲达环保吗,有什么内幕信息没有”。
“我女儿已经开过会了,已经通知家属不能买杭钢和菲达股票了,买了的话我女儿要出问题的”“女儿是内幕知情人”……
不管袁菊芳是有意还是无意,朱荣明就这样得知了内幕信息。
2020年7月14日,“朱荣明”账户转入100万元,这笔钱是其以女儿买房名义借入的借款。
在2020年7月16日晚与袁菊芳通话联系的次日,也是内幕信息公开的前一个交易日,2020年7月17日9时30分左右,朱荣明分别用“朱荣明”和其表弟陈某观的配偶“张某珍”账户单笔买入“菲达环保”股票。据悉,当日菲达环保开盘价为5.82元。
其中“朱荣明”账户累计买入“菲达环保”19.08万股,买入金额111.99万元。
2020年8月3日,菲达环保复牌,股价并没有一飞冲天,反而微跌,截止收盘,股价报收6.07元,跌幅为2.72%。不过,尽管如此,复牌当日,“朱荣明”也卖出所持全部股票,经计算,获利5.76万元;
“张某珍”账户累计买入“菲达环保”16.89万股,买入金额99.48万元。该账户在菲达环保复牌当日并没有成功卖出股票,不过其也等到了更好的卖点。在菲达环保8月3日复牌后,股价连续阴跌3天,终于,8月6日,该股被封涨停,当日股价报收6.24元。
股价涨停的次日,2020年8月7日,“张某珍”账户卖出8.44万股,卖出金额53.51万元。经计算,获利5.23万元。
上述账户合计买入“菲达环保”35.97万股,买入金额211.46万元,获利10.98万元。
申辩:借钱转入100万元是进行新三板新股申购所需 “没有获利”
浙江证监局认为,朱荣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袁菊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不过,朱荣明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朱荣明交易“菲达环保”是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作出的投资判断,朱荣明相关交易行为不异常,借钱转入100万元是进行新三板新股申购所需,与买入“菲达环保”不具有关联性;单笔买入或集中买入股票金额在百万元左右属于朱荣明的交易常态;“追涨杀跌”的交易模式与其借钱炒股的心理预期一致。此外,没有证据证明朱荣明获取过内幕信息。
袁菊芳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则表示,袁菊芳不知道杭钢股份要和菲达环保重组,告知实际操作“袁菊芳”账户的朱荣明不要用该账户买“菲达环保”“杭钢股份”股票是出于自我保护,没有泄露内幕消息的故意,且袁菊芳没有因此获利。
累计罚没逾200万
对于朱荣明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浙江证监局认为,100万元资金曾用于申购新三板新股不影响其购买“菲达环保”股票事实;“朱荣明”账户交易频繁,自2019年以来有数百笔交易记录,除交易“菲达环保”股票外,仅有1笔交易单笔成交金额超过100万元,另有1笔新股申购金额约86万元,占比很小,单笔或集中买入股票金额在百万元左右非交易常态;“追涨杀跌”难以解释其交易时间与袁菊芳联络时间及内幕信息变化时间的高度吻合。
此外,袁菊芳在朱荣明询问“杭钢不是准备重组菲达环保吗,有什么内幕信息没有”时说“我女儿已经开过会了,已经通知家属不能买杭钢和菲达股票了,买了的话我女儿要出问题的”“女儿是内幕知情人”,上述信息足以对朱荣明相关证券交易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袁菊芳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浙江证监局认为,虽然其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直接故意,但除了让朱荣明不要用“袁菊芳”账户买入“杭钢股份”和“菲达环保”外,还透露了其女儿开过会且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且在朱荣明表示“你的账户不能买,但是我的账户可以买啊”时没有阻止,放任了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我局在量罚时已经充分考虑袁菊芳的主观状态。此外,是否获利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朱荣明违法所得109.83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此外,对袁菊芳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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