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基金失败,投资者要求赔偿 !结果是……

张燕北 2023-10-30 23:00

一位投资者通过某基金销售机构认购一只基金,并于当天全数扣缴款项,但第二天基金销售机构短信提示他没有认购成功。

这位投资者认为是销售机构的原因造成认购失败,让其按照该基金第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净值赔偿自己损失。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披露的上述案例,对行业有一定的警示作用。究竟详情如何,请看下文。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参数有问题
投资者认购基金失败要求赔偿

先来看一下事件原委。

2022年9月8日,有一位陈姓先生通过A基金销售公司认购了“B成长精选6个月定开混合A”,金额为10万元,当天全数扣缴款项。

在陈先生“下单”次日即9月9日,该基金发布公告,宣告提前结束募集,并确认9月8日是该基金唯一且最后的认购日。即陈先生在最后募集期最后一天买了基金。

然而,也是在9月9日,销售机构A公司给陈先生发短信,提示他认购失败。对于认购款项,A公司也全数退回了原认购账户。

但是陈先生很不满,他认为是作为销售机构的A公司的原因造成认购失败,要求A公司按照该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净值进行损失赔偿。

对此机构则认为投资者的诉求不合理,双方争执不下,遂申请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服务中心,或中心)调解。

之后,调解员了解到基金认购失败的主要原因是A公司软件的内部参数设置有问题,A公司确实存在过错,争议焦点在于投资者损失如何确定。

机构认为,投资者的直接损失为一天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11元左右。但陈先生认为,机构过错导致自己丧失了获利机会,损失应该按照基金成立后第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净值进行赔偿,约1.5万元。

调节结果:

销售机构适当弥补投资者损失


法律服务中心是如何进行调解的呢?

按照投服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提出“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同时,调解员检索司法案例,相关案件中,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以基金净值作为可得利益损失计算的裁判结果,改为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结合本案,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认为投资者认购的封闭式基金依其产品特点在购买当时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投资者按照基金开放日净值索赔的诉请不尽合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基金销售机构的过失确实使投资者陈先生进行投资并且获取收益的机会,因此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基于以上类案检索及法规研究,调解员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并且建议投资者降低诉求。同时,调解员向A公司详细阐明败诉风险、诉讼成本,建议其积极承担责任,适当补偿投资者损失,同时引以为戒,加强内控管理。

一位律师也表示,如果双方约定的相关合同上没有对违约赔偿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在计算赔偿时,应该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经过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纠纷成功化解。

销售机构应加强管理
保障网上销售系统安全稳定

数据显示,通过线上销售公募基金占比超过8成,在互联网小贷平台转型之际,线上买基金逐渐成为中国用户理财的新方式。

用户需求和业务量激增背景下,销售机构的线上销售系统性能变得尤为重要。交易系统本身是高频次使用的系统,又涉及金钱交易,其稳定性至关重要。业内人士表示,资本市场新业务正不断涌现,在此背景下,基金销售机构更需要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优化交易系统,不断提升数字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强调,基金销售机构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基金销售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司法实践中,除非守约方能举证证明机会利益的高度盖然性,否则极少被纳入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建议投资者维权时理性看待机会利益损失,适时调整预期将更利于纠纷妥善化解。

值得提醒投资者们的是,基金交易失败是最主要的基金纠纷之一。据了解,申购基金失败的常见原因包括以下五点。其一,申购额度不足:基金公司设置了每个投资者的申购额度限制,当申购额度超过限制时,申购将会失败。

其二,申购时间窗口已关闭:基金公司设定了申购时间段,如果投资者在申购结束后提交申请,将会导致申购失败。

其三,基金份额已售罄:某些热门基金在申购期内很快被认购一空,投资者未能及时申购就会导致失败。

其四,资金未到账: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的资金未能及时到达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申购也会失败。

其五,其他原因:系统故障、网络问题等也可能导致申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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