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初,一份民事判决书引发广泛关注,文件显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主张按年化24%计收涉案贷款逾期利息,被法院一审驳回,认定银行主张的个贷利率太高,应按照4倍LPR执行。
此判决一出,顿时在金融圈炸锅!因为今年8月,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刚刚出台,整个市场对该解释是否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拭目以待。而对于这个一审结果,不少金融机构“懵”了。
此后,平安银行方面上诉,该案在今天迎来二审宣判。
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2日表示,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前情:民间借贷新规出台 法院判决中驳回银行24%利率诉请
今年9月,一份显示为《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
这份判决的案情,涉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方面显示,2017 年7 月4 日,被告洪某某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向银行借了21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月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如果逾期的话,银行有权对于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结果借款后,被告洪某某在足额支付了10期后,第11期只支付了期内利息和复利两千多元,共计已偿还了4.73万余元。
于是,银行方面在今年7月14日对洪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钱。
银行方面的诉请是,请求被告偿还包括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按照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确定了“两线三区”规则,即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也会支持出借人对此的诉讼请求。
但值得注意的一个背景是,今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4倍LPR取代过往的“两线三区”,成为新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该解释,并未有定论。
回到这个案件,判决书显示,法院对银行的诉请一审驳回,认为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法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也就是说,对于银行的诉请,法院认为年化24%的利率过高,支持按4倍LPR计息。
这份判决文件公布后,引起广泛关注。因为在此前,业内普遍认为,所有持牌金融机构名义上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而这份判决,让这个问题的不确定性陡增。
之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新司法解释 支持银行按年化24%计息的诉请
案件在二审迎来改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二审法院指出,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法院认定,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
也就是说,针对此案,法院二审的意见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司法解释,同时本案受理时新司法解释尚未实施。
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显示,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引关注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明确了新的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新规出台后,市场对于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会影响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银持牌金融机构,比如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的借贷利率等问题就颇为关注。
而根据新规的表述,是“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间订立”;所以一般的理解是,所有持牌金融机构名义上不适用,其他以贷款为主业但属于非金融机构需要适用,还有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都需要适用。
已有多个判例显示 4倍LPR暂不适用于金融机构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8月20日新规出台后,已经有多则判决书仍然沿用年利率24%为金融机构融资费用上限。
比如,9月16日,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9413号判决书显示,借款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融消费金融借款本金116206.42元、利息13095.66元、罚息3177.5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计至款清之日)。
9月25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深圳分行欠款本金195235.24元、利息4033.56元、罚息4130.56元、复利166.30元(暂计至2020年3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9月27日,根据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内222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营业部借款6484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9月28日,根据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民初字132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彬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4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部分综合自澎湃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