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迎监管大考!评级办法正式出炉,这类公司将被接管或退出市场
2021-01-14 14:27       杜晓彤

消费金融公司迎来首次监管评级,不同等级公司将面临不同监管措施。“此次评级无疑是消费金融公司2021年最重要的一次考试。”一位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如是说。

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公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五个方面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评级。据了解,该《办法》于印发之日(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消费金融公司已经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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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五级,数值越大表示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监管将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并规定对监管评级达到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应责令其实行救助计划,或依法实施接管;对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券商中国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共有24家消费金融公司满足参与监管评级条件。“首次评级应该会于今年4月底完成,这无疑是消费金融公司2021年最重要的一次考试。”一家符合评级条件消费金融公司人士表示,是否拥有较强的自主风控和科技能力是评分拉开差距的关键,此外,在消费者保护、教育、体验等方面的建设与投入,也应引起各家公司的重视。

未雨绸缪,设置退出路径

《办法》设定了5项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各部分权重占比分别为28%、12%、35%、15%、10%。根据具体评级得分,监管部门将消费金融公司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数值越大表示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的程度越高。

银保监会公告称,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是监管部门衡量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以及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准入事项的参考因素。

“从通知的合规、风控、服务、资本、科技等五大指标来看,是否拥有较强的自主风控和科技能力应当是评分拉开差距的关键。”前述消费金融公司人士表示,在消费者保护、教育、体验等方面的建设与投入,也应当引起各家公司的足够重视。

根据《办法》,监管部门将对不同监管评级的消费金融公司采取不同措施,具体如下:

监管评级为1级的消费金融公司,一般不需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监管评级为2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或风险,原则上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监管评级为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其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整体风险管控能力较弱,监管部门对3B级公司可依法对其业务活动采取一定限制措施,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监管评级为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其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和风险,甚至危害公司的生存能力,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依法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活动、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配红利、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

监管评级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其风险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纠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经营,应责令提交合并、收购、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救助计划,或依法实施接管;对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消费金融行业研究人士苏筱芮指出,根据规定,5级公司可能面临退出,这与监管部门推动高风险金融机构出清的监管理念一脉相承,完善了消费金融公司的退出路径,同时在消费金融行业规模日渐增长的背景下,也是一项未雨绸缪的规定,起到震慑作用。

《办法》还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布;消费金融公司也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开闸”之际,正需监管规范

2020年被业内称为消费金融牌照的“开闸”之年,年内共有5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筹建,其中,备受关注的蚂蚁金服也在这一年斩获消费金融牌照,拟与宁德时代、南阳商业银行、中国华融等共同发起设立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根据《办法》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在境内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记者了解到,业内预计首次评级将于今年完成,评价期间为2020年。据此,券商中国记者统计,目前已有27家消费金融公司开业,其中展业超过一年、满足参与评级条件的有24家,平安消费金融公司、北京阳光消费金融公司、小米消费金融公司等3家公司成立时间尚短,不参与本年度评级。

苏筱芮指出,这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的合规工作将变得常态化,但也为新设公司的发展留下了余地,新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可拥有一定的缓冲期。

“从行业发展的视角看,经过两年的治理整顿,消费金融公司正取代网络小贷公司成为产业资本布局消费金融行业的平台。”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表示,此时正值新的消费金融公司陆续开闸之际,推出监管评级体系,有望削弱行业“利润至上”的经营导向,中和“唯规模论”、“唯盈利论”导向下引发的种种问题,对于引导行业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他举例道,在粗放经营时代,公司治理问题一直是消费金融行业的“软肋”,评级体系赋予这一指标的权重高达28%,能很好地推动行业持续改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此外,薛洪言表示,按照统一的规则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评级,也有助于推动行业监管的规范化、透明化,提高不同区域监管规则的可比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基于区域的监管套利问题。《办法》规定,监管评级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审定所辖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初评结果,并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监管评级报告报送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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