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
此次《办法》明确规定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以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各监管局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其中,在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方面,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例如,《办法》规定,保险业罚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幅度:
(一)从轻罚款,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下处以罚款;
(二)适中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上、70%以下处以罚款;
(三)从重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以上、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幅度内处以罚款。
此外,《办法》还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各监管局可以调整适用。滥用处罚裁量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起草主要坚持三点原则: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处罚。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震慑作用,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履行监管职责,防范出现违法实施处罚,滥用处罚裁量权的情况。
二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保证处罚决定公正合理。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问题,采取不同层次的处罚措施。
三是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统一处罚裁量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
其中,“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是本次起草的重要原则之一,上述负责人表示,具体处罚实践复杂,市场主体情况差异较大,针对这一问题,《办法》明确了不同裁量阶次的内涵以及具体适用情形,对使用频率较高的罚款处罚,规定了幅度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对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种类裁量情节等复杂情形,允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另外,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
“制定《办法》是总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并对涉及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具体来看,《办法》在处罚追溯时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明确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的判断标准;裁量阶次适用方面,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强化自身约束方面,对于在行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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