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效率及透明度,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刚刚发布了首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通过3个典型案例的详尽分析,对现有的私募规则进行解释和重申。
首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发布
2020年,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进一步重申和细化私募投资基金合规底线要求,明确不同类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备案申请。
9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为进一步提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效率及透明度,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协会此次建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机制,结合近期备案出现的新情况,梳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中的共性问题,筛选出代表案例脱敏后对外公示。
协会相关人士表示,“对于此次备案案例公示,希望可以通过形象具体的案例,增强行业对私募基金备案规则的理解,进而提升备案效率。通过发布共性案例提高当事主体的备案效率,提前为统一的案例进行解释,为行业做好服务工作。”
据了解,对于这类案例,协会将根据基金备案情况,适时更新案例公示,提升备案工作透明度。
以下三种情形需要注意
协会此次公布的首批案例公示内容包括三种情形,即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但由于上述情况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协会均不予备案。
案例一:员工持股计划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B备案申请,B作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载体,拟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该上市公司股票。
对于该案例,协会指出,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指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份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员工激励,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而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设立目的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投资者委托进行投资管理,实现资产增值以获取相应管理费及报酬,投资者按基金份额和约定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因此,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故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协会已不予备案。
案例二: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举例来看,合伙企业A于2018年成立,成立后作为一般实体企业运营并对外进行投资,未以私募基金形式运作。近期,由于合伙企业A投资的项目即将上市,为享受私募基金相关股东减持优惠政策,合伙企业A将原有普通合伙人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B,并重新签署合伙协议以补充基金合同必备要素,同时补充签署私募基金募集监督协议、风险揭示书、风险调查问卷等材料后,提交备案申请。
对上述情况,协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活动。在募集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募集推介,确认合格投资者身份,签署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并聘请募集监督机构监督募集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划转安全;在投资管理期,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对外投资,进行投后项目跟踪和管理,并做好投资者信息披露工作;在退出期,应以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原则,选择合适交易对手方以及退出方式,并在分配完收益后进行清算。本案例中,合伙企业未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设立,未按照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实质上并非私募基金,协会已不予备案。
案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平台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伙企业B备案申请,该合伙企业投资者只有2名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未对外募集资金,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高管人员专设的投资平台,为享受私募基金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提交备案申请。
对此,协会解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本案例中,合伙企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投资平台,无外部投资者,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协会已不予备案。
协会强调称,上述案例配套具体情形描述及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直观地描述和针对性地分析,阐明现有规则的制定背景、相关考量、适用情形,使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快速、浅显地理解现行要求。“这一案例公示机制旨在更好地引导行业合规运营,下一步,将对私募基金行业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研究,适时更新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第一时间向私募行业传递监管自律导向,促进私募行业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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