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持一只股票达到5%未及时披露并暂停继续买入,百亿私募阿巴马资产被深交所下发监管函。
9月1日,深交所向阿巴马资产下发监管函,因该公司在合计持有三雄极光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三雄极光的股票,该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此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也显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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