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的举牌线,岂能随意“跨进跨出”?又有私募实控人遭监管重罚!
近日,证监会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书显示,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控人、原执行董事李勇控制17个证券账户,超比例持股及限制期内交易“陕西金叶”,两项违规合计被处罚3050万元。
从持股及交易情况来看,李勇控制账户组持股最高达到总股本的7.42%,累计成交额超过10亿元,但长期未履行信披义务。而定期报告数据亦显示,李勇所控制账户曾数次现身于陕西金叶前十大股东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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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持股7.42%
均未履行信披义务
首先来看此次李勇超比例持股及限制期交易的情况:
证监会调查指出,综合相关证人证言、交易设备信息关联、资金关联、相关书证及股权关联,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李勇实际控制、使用“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勇”“袁某华”“北京厚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17个证券账户。
2018年10月18日,账户组开始交易“陕西金叶”。2018年11月21日,账户组合计持股3943.41万股,持股占总股本比例首次超过5%;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1月4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此阶段最高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6.33%。
2019年1月7日至1月18日,账户组持股比例低于5%;2019年1月21日至3月1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最高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7.42%;2019年3月4日持股比例低于5%;2019年3月5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66%;此后账户组持股比例一直维持在5%以下。
证监会指出,账户组在以上时间段持股超过总股本5%以后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方面,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1.1亿股,累计卖出1.27亿股;期间买入金额为4.54亿元,卖出金额为5.61亿元;累计成交金额10.15亿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账户组仍持有“陕西金叶”1614.18万股,余股市值8442.16万元。
科普一下:持股比例达到5%,也就是业内所称的“举牌线”。根据《证券法》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申辩无恶意收购行为
未获监管认可
对于此次李勇选择的交易标的“陕西金叶”,其长期以来股权较为分散,且总市值较低,易成为炒作对象。
陕西金叶2018年年报显示,李勇所控制的“比特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比特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袁某华”、“厚毅辰酉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账户,均进入前十大股东之内。在2019年年报中,相关账户身影已陆续撤退。
对于此次处罚,李勇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个别账户在实际控制使用的具体情况上存在特殊性,在定性量罚时应予以关注并作减轻或从轻处理的区分。申辩人无收购上市公司之恶意且未实施恶意收购行为,没有侵害《证券法》规制的主要法益。且在计算申辩人所得收益时,应剔除账户组中的他人收益,并考量不同账户买卖证券的具体交易情况。
而针对3050万元的合计处罚金额,李勇认为处罚金额过重,将对其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证监会认为,相关账户收益情况与该案行政处罚无关,关于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交易金额的认定并无不当。证监会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予以处罚,且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量罚适当,对李勇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证监会对李勇超比例持股未报告、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3000万元的罚款。
多次违规被点名
浙江比特已注销私募资格
天眼查显示,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法定代表人为祁冬冬。李勇持有该公司70%股权,并曾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另一持股30%的股东为邹仁花,而此次李勇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中亦包含“邹某花”的账户。
成立时间虽不算长,但比特资产曾多次遭遇浙江证监局点名。
2019年8月,浙江证监局发现,比特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能执行科学有效的交易决策流程以及有效防范不同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因而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2020年5月,浙江证监局再度对比特资产出具警示函,因其发行并管理的比特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比特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均存在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的情形。
中基协信息显示,比特资产已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登记,类型为“主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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