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的资本市场关键制度创新不断取得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11月6日,最高检和证监会经过认真筛选、充分沟通,各自挑选出了6个刑事犯罪案例和6个行政违法案例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六大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6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中,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有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有操纵证券市场案,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还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这批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覆盖当前证券期货犯罪的主要类型。6个刑事犯罪案例涉及5个罪名,涵盖了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领域的常见多发犯罪,揭示了相关犯罪的主要形态、类型,反映了当前证券期货犯罪的特点、趋势。其中,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问题,我们编写了欺诈发行股票和欺诈发行债券两个典型案例。
二是展现检察机关参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职能作用。6个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指控证明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在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漏罪、变更指控罪名等方式,做到精准指控、不枉不纵。同时,典型案例也反映了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主动作为,针对个别中介机构在涉案公司财务造假中的严重违规违法问题,检察机关结合相关案例,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方面的检察建议。
三是彰显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态度。6个典型案例中,司法机关对部分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或者拒不认罪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零容忍、不放纵的证券期货犯罪司法政策。
六大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6个证券违法典型案例: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华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通某投资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周某和内幕交易案、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介绍,上述六起违法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反映了当前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变动趋势。该六起典型案例覆盖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主要违法类型,包含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然人等各类违法主体,同时呈现出近年来违法行为的一些新特点新趋势:如雅某股份通过虚构境外项目实施财务造假,是近年来影响恶劣的虚假陈述案件;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是非特殊身份主体借助互联网公开荐股牟利的“抢帽子”操纵第一案;通某投资公司操纵市场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资管产品进行操纵的新型案件;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以单位为主体实施内幕交易。
二是体现了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执法态度。近年来,证监会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证券执法工作,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各类重大违法案件,释放出“零容忍”的鲜明信号。在周某和内幕交易案中,证监会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优势,在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坚决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在华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证监会对于操控上市公司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精准打击、加大追责力度。在雅某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件中,证监会充分借助国际执法协作机制调查取证,有效遏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境外业务造假“瞒天过海”,逃避监管的企图,同时“一案双查”,依法追究中介机构责任,倒逼其勤勉尽责,进一步压实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
三是彰显了“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构建起立体追责体系。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惩处是一个立体有机体系,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如雅某公司财务造假案,除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外,还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华某股份有限公司被我会数次行政处罚,因财务指标触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已退市。
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占65.7%。但今年以来,受理的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显增多。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新”,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无论是犯罪类型、涉及领域还是犯罪方法手段都呈现出新的态势。
二是“专业”,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者这方面的“行家里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这些人员都掌握专业知识,相互之间分工精细,且作案设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三是“隐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接收方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常常出现“零口供”,这次发布的王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就是此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有的操控亲友账户以及其他非法获取的账户进行交易,有的依托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特定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隐藏真实身份,查证交易账户实际控制人难度大。
四是“逐利”,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都为了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毫无底线,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6个典型案例中,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都在千万元以上。
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进行“全链条”从严追诉
对于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金融委多次作出部署,证监会正在牵头落实相关要求。检察机关对此也高度重视,这次发布的案例中也有这方面的案例。
郑新俭介绍,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实行注册制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将按照“零容忍”的要求,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针对注册制改革的特点,积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共同净化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
第一,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全链条惩治力度。对资本市场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应当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全面落实好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
第二,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一些财务造假案件,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破坏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应当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用足用好惩治财务造假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和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通过适用财产刑,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进一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第三,积极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检察机关要通过办案,及时总结分析财务造假案件中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向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发挥好“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作用,参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第四,落实以案释法责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检察机关参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郑新俭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和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等部署要求,与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制约,不断健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制度机制,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办案质效。
一是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2017年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证券期货犯罪302人,起诉342人。其中,今年1至9月批准逮捕102人,起诉98人,分别同比上升15%和27%。
二是大力推进办案基地建设。为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专业化水平,最高检于2018年12月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深圳七个检察院设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
三是加强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2019年,会同最高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两个司法解释。今年3月,最高检发布了涉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2个指导性案例。接下来我们还会陆续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对相关办案工作进行指导。
四是加强与证监会、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办案基地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案件信息共享、专家辅助办案、干部交流挂职等方面开展全面协作,共同构建执法司法专业化工作合力。
行政执法机关联手司法机关,进一步严密法网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合作,对于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滕必焱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加强监管部门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协调合作,要求在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等工作的开展。
一是要提高涉刑案件移送效率,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做到应移尽移、快移。二是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推动相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执法的司法解释、追诉标准的出台、修改工作,加强资本市场治理的制度供给。三是积极推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加大民事追责效率。不断提高广大投资者对执法工作的获得感和投资安全感。通过以上举措,推动构建归位尽责、各司其职、合力共治的执法生态。
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与证监部门在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分别承担着重要职责,近年来双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形成了工作合力。高检院正在会同证监会开展一系列推进执法司法协作的工作:一是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基础。高检院结合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实际,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进一步严密法网,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二是加强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会商研讨、辅助办案、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三是启动证券期货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修订工作,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调整,既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又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