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控机制,压实承销机构的报价管理责任,协会形成《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券商中国记者从投行人士处独家获悉修订稿全文,了解到此次修订稿明确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的构成要素,比如债券项目成本核算方式、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而内部约束线可参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成本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如果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承销机构需要走内部特批程序,并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协会将视情况向行业公示。
协会表示,未来多措并举遏制低价竞争,引导承销机构由“数量竞争”向“质量竞争”转变,推动构建良性市场竞争秩序。
价格战“紧箍咒”来了
公司债承销业务低价竞争一直受到市场关注,证券业协会此前已注意到部分承销机构存在承销报价内部制度不健全等共性问题,认为有必要统一规范解决。
12月25日,协会表示,就规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等事宜进行了全行业调研。根据97家承销机构调研反馈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承销机构已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接近半数的承销机构已设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存在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或内部约束线的公司低价竞争行为较少出现。
以此来看,行业重视承销报价并就报价进行内部制度约束是主流。顺应这一客观实际,在征求固定收益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形成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
券商中国记者从券商投行人士处独家获悉修订稿的全文。在“总则”中,修订稿不仅提出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还新增要求“建立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
此次修订稿的主要变化在于明确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的构成要素,以及明晰承销机构实施报价约束的决策程序、报送要求和外部监督安排。
具体来看,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中明确公司债券项目成本核算方式、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报价形成方式、决策程序、特批程序、留痕与存档方式等内容,并报送协会。
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可以在参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成本等因素基础上确定,项目平均成本应当覆盖全业务流程的投入与所有应当计提的摊销。
项目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的,承销机构应当履行内部特批程序,并在内部特批程序履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载明低于内部约束线的原因。协会将视情况向行业公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受到行业质疑的,协会将对相应承销机构所有公司债券项目进行抽查。
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如有变动,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承销机构报价内部约束线有失客观和行业公允的,协会可以建议其按照行业的中位数执行。
修订稿的另一大变化,是将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协会自律检查范围。具体来看第三十七条,协会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承销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新增“承销报价约束制度”以及“承销报价与项目成本评估的客观合理性”。
引导由“数量竞争”向“质量竞争”转变
今年上半年,债券市场频频出现承销费“白菜价”的现象。
4月27日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公开选聘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与兴业银行中选,但承销费率低至0.03‰。这意味着,如果债券规模10亿,两家承销商承销收入合计才3万,平均每家1.5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随后启动自律调查。
今年年中,中核融资租赁公司计划在交易所发行不超过21亿的公司债,6月1日发布公司债主承销商项目招标公告。最终,国泰君安与中信证券中标,承销费率分别低至0.015%和年化0.01%!根据粗略测算,两家券商总承销费或只有26万元。
随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参与招标的8家券商启动自律调查,除了上述两家券商外,还有海通证券、中金公司、平安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天风证券、中信建投。
北京一名固定收益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打价格战是因为券商要冲业务规模。另外,如果客户是大型央企或明星企业,券商为达成更长远的合作关系,愿意在承销费做让步。
深圳一家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低价竞争下,债券承销费过低,甚至不能覆盖业务开展成本,“但可能双方在其他方面有业务关系。”
协会称,未来将启动《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拟通过调降承销规模指标分值、增设低报价扣分指标等方式,多措并举遏制低价竞争,引导承销机构由“数量竞争”向“质量竞争”转变,推动构建良性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