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一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首次适用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合同约定利率11.88% 实际利率却高达20.94%
结合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信息和裁判文书网民事裁定书,本案原告为田刚和周静,被告方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8日,原告田刚、周静两人与被告中原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两原告向被告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为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在中原信托放款后,田刚、周静两人原告按时逐月还款,至2018年11月27日,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210.6万元。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
但还款后,田刚、周静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发现按照约定的借款利率,实际归还的本金比向中原信托的借款多出人民币88.72万元。
未披露实际利率 中原信托被起诉要求返还88万余元
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887,190.1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占有上述资金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1.88%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案在一审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而中原信托认为,《还款计划表》系以初始本金600万元乘以年利率11.88%和借款期限8年,算出应还总利息,加上本金后分摊至每月作成,借款人签字确认按《还款计划表》还款即视为认可其利息计算方式,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
首先,根据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因此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贷款人应为其提供的贷款产品“明码标价”。
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才如实反映用资成本。在本金逐渐减少的情况下,始终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表面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
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基于民法公平、诚信原则,要求贷款人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称信息,自愿作出符合内心真意之意思表示的需要。
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一般人若不具备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而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首部载明利率存在差别,亦难以自行验算该实际利率。因此,《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时载明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上述条款应当作为确定利息计算方式的主要依据,采用一般理性人的标准进行解释。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是利息概念的应有之义,也是民众从储蓄存款等常见金融业务中养成的对利息的通常理解。在分次还本付息的场合,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属于常理通识。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首次适用《民法典》
值得关注的是,此案二审审理首次适用了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因此,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如果贷款人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因贷款人未予披露和详细说明的原因,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那么应当认为双方就该实际利率超过表面利率的部分未达成合意,贷款人无权主张按照该利率计算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团队负责人沈竹莺指出,实践中,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借款人作出是否立约的决策。借款人只有实际获得货币才须支付利息,因此只有实际利率才如实反映借款人的用资成本。故实际利率构成了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
沈竹莺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团队负责人,上海法院十佳青年
沈竹莺表示,本案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告知等规定,认定贷款人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合同义务,对规范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
上海金融法院: 学习贯彻实施民法典 奋力践行法院新担当
《民法典》1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自民法典颁布以来,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搭建学习平台、强化内外联动等措施,多途径、多方式、系统性组织开展民法典学习,为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做好充足准备。
加强组织领导 营造浓厚氛围
通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最高法院、市高院关于民法典学习的具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深刻领会民法典实施的时代背景、历史地位、重大意义以及对金融司法的新要求,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民法典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求将贯彻落实民法典与服务保障大局相结合,与金融审判工作相结合,对民法典的学习进行全面部署,作出明确安排。职能部门第一时间组织统一发放民法典学习用书,开展民法典典型案例与适用中热点难点问题的征集,迅速掀起学习热潮,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全力推进民法典实施。
12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扩大)集体学习会暨2020年第三次法官专业委员会联席会议,围绕“民法典实施与金融审判”,就进一步推进民法典贯彻实施进行再学习、再部署。
搭建学习平台 领会核心要义
组建民法典“学研社”,通过法官专业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发挥“学研社”成员学习示范带头作用。举办“学研社”专题研讨活动,围绕民法典与金融审判相关内容,针对民法典对金融审判的影响,深入系统地学习民法典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切实解决金融审判面临的难点问题。在内刊《审判研究》推出“学研‘民法典’专题”版块,刊载干警有关民法典的学习研究成果,供参考借鉴。在把握“学研社”研讨内容的实务性,深化“学研社”的功能性同时,形成学研一体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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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举办“学研社”专题研讨活动,围绕民法典与金融审判相关内容,针对民法典对金融审判的影响,深入系统地学习民法典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切实解决金融审判面临的难点问题。
做好组织培训 强化专题辅导
组织全院干警参加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大讲堂”、市高院“名人大讲堂”民法典辅导讲座,积极利用中国法官培训网民法典学习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学习培训,举办 “金融大讲堂”,邀请专家解读民法典,通过各种专题辅导,增强对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
上海金融法院举办 “金融大讲堂”,邀请专家解读民法典。
注重加强内外联动 开展交流互鉴
举办中国金融法论坛长三角金融庭长论坛,研讨民法典与金融法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形式汇集长三角区域的司法机关、金融机构、高校的专家学者交流互鉴,内外联动深入学习。选派法官参加高院“《民法总则》研究小组”,参与编写《<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一书,参加高院“《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系列研讨活动,结合金融审判,为有效贯彻实施民法典,完善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更多的金融司法实践支撑。
上海金融法院举办中国金融法论坛长三角金融庭长论坛,研讨民法典与金融法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新的一年,上海金融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力推进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全面提升金融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