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进一步向外资股权投资机构敞开大门。
1月29日,深圳金融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通知,明确QFLP(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并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深圳金融局表示,自2012年启动QFLP试点后,深圳目前已有155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37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取得试点资格,合计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54.5亿美元。此次修订试点办法,将进一步推动深圳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
深圳QFLP注册资本54.5亿美元
所谓QFLP,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继2011年上海率先启动QFLP试点后,深圳也先后于2012年及2017年发布相关文件,正式启动QFLP试点工作。
截至目前,深圳已有155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37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取得试点资格,前述试点企业合计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54.5亿美元。总体来看,QFLP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标杆效应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于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机构来深集聚发挥了重要作用。
深圳金融局指出,QFLP试点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尚在发展初期和试验阶段,且各地试点经验不一,国际环境及政策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深圳为例,目前试点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是试点办法未能与部分国家最新政策保持一致。譬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已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中基协放开了双GP架构,同时考虑基金行业惯例、企业风险隔离的需求,有条件允许管理人与GP分离,并将定增、协议转让等一级半市场交易认定为股权投资活动。
二是准入门槛略高。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单只产品规模不得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的要求,导致很多优秀的创投管理机构及创投基金未能成功在深圳开展业务。公开信息显示,就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金额而言,除北京要求5亿人民币外,其他城市大多在6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不等,仅海南明确规定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限制。
三是缺乏事中事后监管抓手。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企业后续的实际运营情况及投资状况,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和抓手。
修订新规积极招揽QFLP入深
随着全球经贸规则调整,金融体系亦面临重构。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于是,深圳金融局在2020年4月正式启动了QFLP政策修订工作,起草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充分征求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深圳证监局等多个部门意见;2020年7月,对本地QFLP试点企业展开排查,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多轮修订完善;2020年10月,发布征求意见公告修改完善形成试点办法送审稿。
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借鉴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经验做法,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明确性质与定位。一方面,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故应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具有典型的私募基金属性,试点企业被要求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并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二是与国家最新政策保持一致,与行业监管要求接轨。包括取消关于试点企业投资FOF基金的限制;明确试点企业应参照私募基金,合规运营及办理基金托管相关事务;调整试点企业业务范围,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例如允许双GP架构、管理人与GP分离架构,取消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为同一实控人时出资比例不能超出50%的限制,允许试点企业通过定增、协议转让等方式投资一级半市场等。
三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协调服务和推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试点办法明确市地方金融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推进QFLP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问题;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企业数据及相关信息,便于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协调服务和推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控,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深聚集发展。
试点政策更新五大看点
本次修订未调整整体架构,但对内容进行精简,券商中国记者特别整理核心看点如下:
看点一:完善QFLP试点企业业务模式。
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明确可以采用“外管外”“外管内”“内管外”等多种形式。
看点二:统一注册、备案要求。
统一关于试点企业的注册地及命名规范要求;明确须符合《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要求;明确中外投资者参与设立须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就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来源进一步释明。
看点三:明确具体业务范围。
通过列举及兜底涵盖方式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允许试点企业投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许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范围和标的,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及上市公司定增、协议转让等一级半市场交易等。明确试点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看点四:规范外汇与资金托管业务。
明确试点企业须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调整关于托管银行的相关表述,删减关于试点企业进行资金托管的要求,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中基协相关要求办理托管。
看点五:严格企业监管。
明确试点企业未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得实际展业;深圳金融局将对试点企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企业数据及相关信息;严厉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