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下一阶段货币政策重要风向标的央行季度报告发布了。
2月8日,央行在发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下称“《报告》”)中提出,目前我国经济向常态回归,内生动能逐步增强,宏观形势总体向好。但也要看到,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境内外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国内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下一步,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坚持稳字当头,不急转弯,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保持好正常货币政策空间的可持续性。
“(央行)将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把好货币供应总闸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同时根据形势变化灵活调整政策力度、节奏和重点。”《报告》称,既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也不搞大水漫灌,将经济保持在潜在产出附近。加强监测分析和预期管理,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
光大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张旭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受到疫情的影响,2020年我国GDP增长率变低、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明显增大,其结果是去年我国宏观杠杆率出现了明显上升。但这是阶段性的现象,今年杠杆率会回到基本稳定的轨道。今年货币政策在总量上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既向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支持力度,也会注意避免“大水漫灌”;在结构上,会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此达到稳定宏观杠杆率的目标。
“一方面,金融需要向实体提供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金融供给又不应继续明显推高杠杆率。如果希望同时兼顾上述两点,那么就需要保持货币供应量、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债务增速的走势基本匹配,这也是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张旭称。
境外宽松货币政策溢出效应惹关注
对于今年货币政策的展望,《报告》中的表述相较于近期央行的官方表态并未有明显不同。但《报告》以专栏的形式对境外宽松货币政策和国内居民杠杆率问题的研究值得关注。
《报告》提出,境外宽松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值得关注。一般而言,主要央行实施宽松政策过程中,其境内流动性会向境外漏损。但在过去,危机时期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容易引发市场恐慌,导致资金出于避险目的又回流主要发达经济体,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漏损对政策效应的影响。而本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过程中,全球流动性回流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规模减少。相较而言,我国2020 年境外资金流入我国债券市场超过1万亿元,60%以上是境外央行的长期资金。
“我国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宏观政策溢出效应显现,不再单纯是发达经济体宏观政策溢出效应的被动接受者。2020年以来,我国坚持正常货币政策,比较好地把握了稳增长和防风险的长期均衡,2020年我国经济增长 2.3%,是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这有利于带动全球经济恢复,进而有利于其他主要经济体未来恢复货币政策正常化的进程。”《报告》称。
此外,对于世界经济金融形势,《报告》还警告称,疫情冲击引发财政可持续风险和金融风险隐患上升,对全球经济结构、国际贸易和投资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能存在长期伤痕效应。发达经济体宏观政策可持续性面临挑战,金融市场风险持续积累等问题值得关注。
其中,在全球金融市场风险方面,《报告》认为,实体经济压力与金融体系脆弱性相互叠加,发达经济体银行不良贷款率开始上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审慎监管不足,加杠杆行为抬头可能成为重要的潜在风险。资本市场估值与经济基本面相背离,市场波动风险上升。
如何合理评估居民部门债务风险
近期各方对我国居民杠杆率上升的问题关注较多,《报告》也设专栏探讨如何合理评估居民部门债务风险。《报告》表示,我国居民杠杆率上升主要 源自房贷、消费贷、信用卡透支增长,但有一部分实际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对此要客观甄别、合理评估。同时,也要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不宜依赖消费金融扩大消费。
“消费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自偿性。”《报告》称,如果居民部门借贷从事经营性活动,实质类似于企业债务,我国大约有20%的居民债务与经营性活动相关,剔除后我国居民杠杆率在国际上处于合理水平。
报告表示,2020年上半年末,BIS口径的我国居民杠杆率为59.1%,已接近欧元区和日本;但剔除经营性居民债务后,同期居民杠杆率降至46%左右,在国际上仍处合理水平。我国居民部门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宏观空间也已不大。2011年以来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持续走高,2011年末至2020年上半年的上升幅度超过31个百分点,居民债务继续扩张的空间已非常有限,相关风险值得关注。
《报告》强调,要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激发国内消费潜力,但不宜靠发展消费金融来扩大消费,要坚持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除了要警惕居民杠杆率风险外,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报告》表示,将加大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力度及核销处置力度,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稳妥推进各项风险化解任务,抓好存量风险化解收尾工作。坚决遏制各类风险反弹回潮,坚决不让局部风险发展成系统性风险、区域风险演化为全国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