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年伊始,金融业严监管态势不减,相关部门对银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近日,又有多家银行收百万级罚单,其中,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贷款违规等成为处罚“重灾区”。
招行沈阳分行开年吃罚单 因三项违规被央行罚款94万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公示多则行政处罚信息,合计处罚金额超579万元。其中(沈银)罚字〔2021〕第5号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因三项违规被罚94万元,时任招商银行沈阳分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王瑞峰被罚3.5万元,时任零售金融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宋波被罚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2021年的第1号罚单,直指招商银行沈阳分行三项违规:备案类账户开户超过期限向人行账户系统中备案;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此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因“五宗罪”被罚114.7万元。涉及的违法行为包括:1.未按规定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2.营销活动中违规进行引人误解宣传;3.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超期向人民银行备案;4.代理国库存在违规问题;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同时,时任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胡刚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其罚款3.5万元。同样,时任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王辉,对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违法违规问题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其罚款1.5万元。时任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倪宏宇被罚3.5万元。
2月1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银)罚字〔2021〕第9号)显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决定对其处以罚款85万元。
时任营口银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钱亚莉被罚2.5万元,时任营口银行合规总监张奎涛被罚1.5万元,时任营口银行零售金融部总经理臧建华被罚2.5万元
与此同时,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遭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罚款246万元。四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3.5万至4.5万罚款不等。
多家商业银行收百万罚单
2月18日,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工商银行聊城分行因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查询个人信息被罚3.6万元。时任工行聊城分行银行卡中心总经理王洪庆被处以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近日还开出多则百万大罚单。
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的统计报表;超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撤销资料;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未按规定对征信异议信息进行标注;征信异议处理超期;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被处以罚款130.8万元,三位相关责任人遭罚款。
而威海市商业银行被该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112万元重罚。
时任威海市商业银行首席风险官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唐彬彬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罚款6万元处罚。时任威海市商业银行总会计师陶遵建对“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罚款3.5万元处罚。
银行罚单中贷款业务成重灾区
2月18日,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显示,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个人贷款贷前、审查、贷后管理不到位,被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合计罚款100万元。
同样,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流动资金贷款贷前、审查、贷后管理不到位,遭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对蔡海森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刘激韵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2月18日,相关行政处罚表显示,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因发放无指定用途固定资产贷款,被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处以罚款50万元。
2月7日,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规进行分红、未经审批任命高管及董事行为、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贷款资金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违规办理展期,调整贷款期限导致五级分类不准、贷款三查管理不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辽阳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120万元。
2月5日,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分行因贷款管理不审慎、个人贷款资金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延边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