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刑事裁定书,将一桩涉及虚假现货交易平台的刑事大案公之于众。
受虚假网络平台的“迷惑”,18名被害人合计遭骗286万元。仅在2018年的上半年,犯罪团伙就非法获利人民币792万元。
虚构红酒等现货交易走势
2017年下半年间,同为无业游民的徐某和王某斌开始合谋,意欲建立虚假的现货交易平台以谋取金钱。
在张某开的赞助下,徐某在网上通过QQ联系到软件制作商,由陈某勇给软件制作商打款,先后开发了“520跨境商城”、“旺旺商城”虚假现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靠在陈某勇名下的江西方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某开为平台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负责按照平台后台的数据决定“平台”与总代理、下级代理商之间的利益分配。
始作俑者的徐某则为“平台”的业务主管,负责其运行和维护;陈某勇为“平台”的财务,用其名下的银行卡收取被诈骗客户投入的钱,并在张某开的指使下给下级代理商打诈骗款。
看似人少的团队,分工倒是十分明确。在该团伙中,王某斌、李某为总代理商,负责推广虚假平台、招募下级代理商,联系“平台方”徐某与下级代理商,并在陈某勇给代理商打款限额时,由王某斌利用其购买的贾某等三人名下的银行卡,接收陈某勇的打款,再打给代理商。
那么,这个虚假的现货交易平台是怎样运行的呢?
裁判文书显示,该团伙所制成的“平台”规则是把境外外汇交易平台的大盘数据嫁接到自己所设计的现货交易平台上,虚构澳洲红酒、欧洲巧克力等现货交易的走势,以投资现货交易的名义,以炒澳洲红酒等商品价格涨跌为掩饰,吸引公众向“平台”充值、操作。
平台收取客户交易的手续费,以“客户”所买的涨、跌与平台走势是否一致,确定盈亏。交易周期为30秒或1分钟一次,每次交易手续费10%到15%,张某开、徐某、陈某勇等平台方收取手续费的5%,总代理方王某斌、李某收取手续费的2%,其余的手续费和“客户”亏损的钱都归代理商。
最小交易额每次100元,最大交易额每次5000元,客户越“输钱”、“交易”次数越多,平台、代理商非法获利越大。若“客户”赢钱较多、欲提现,代理商会在微信群里将此客户上报总代理王某斌、李某,由总代理或总代理再上报徐某通过“平台”后台来封客户操作,或限制客户提现。
“平台”设计出来没过多久,王某斌、李某于当年10月份招募到了下级代理商。以钟某、吴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接受该虚假网络平台的规则,决定代理该虚假网络平台,实施诈骗活动。在明知钟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徐某等人仍为钟某团伙提供技术及平台支持。
“月入10万,改变命运”?
文书显示,钟某等人实施诈骗的具体模式是: 由钟某负责在互联网“趣头条”等网站发布“月入10万,改变自己命运”等类似内容的低投资高回报的虚假广告诱惑公众。
广告中有各销售经理的微信二维码,被害人扫描微信二维码后,销售小组经理或销售人员即通过链接将被害人加为微信好友,销售经理亲自或带领销售人员,以“投资顾问”或“助理”身份用“话术”指导客户下载交易平台,关注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
诱导客户在“交易平台”注册账号并充值后,把客户加入销售经理为群主的微信群,销售经理或销售人员利用公司配发的非实名登记的专用微信号,在群里用虚假身份以“大神”、“老师”、“三方”等角色扮演客户或掌握平台漏洞的“操盘手”。
通过钟某犯罪集团负责技术的付某与平台总代理王某斌、李某对接联系后,利用平台所提供的与“真盘”走势相同的“模拟盘”操作,并把在“模拟盘”赢钱的截图发到群里,伪造赢钱假象包装群里的“大神”,同时“三方”假扮群里客户协助造势,诱惑真实客户跟随“大神”的“喊单”操作、在“老师”的指导下操作或将平台的账号密码交给“大神”、“操盘手”代操作。
对于亏钱的真实客户“投资顾问”或“助理”则用话术安抚,并以“倍投”、“充值返利”等方法诱骗真实的客户多充值,多操作。如客户赢钱较多,欲大额提现,销售经理将客户信息报告给付某,由付某联系王某斌、李某通过后台操作或总代理再上报徐某通过平台后台,封客户操作或阻止客户提现。
上述团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照他们共同制定或同意的平台“规则”,依其所在不同的层级,分工明确,发挥不同的作用,设置骗局,骗取客户钱财。
经法院审理查明,钟某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通过2个虚假网络平台骗取闫某等18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286.1296万元。经审计,2018年1月至6月间,钟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792,1831.78元。案发后,钟某等人已将全部18名被害人被骗钱款予以返还。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王某斌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认定被告人陈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认定被某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述4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上述四人均表示不服,纷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对上诉人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并判处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王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陈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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