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债券市场法制,建立完善制度健全、竞争有序、透明开放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近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将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等统称为“公司信用类债券”,从完善法制、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健全定价机制、加强监管和统一执法、统筹宏观管理、推进多层次市场建设、拓展高水平开放等十个方面,对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都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制度规则分类趋同,允许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方式、具体种类和发行场所等。
《意见》提出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和统一执法,压实各方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切实发挥专业把关作用。并要求完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安排,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严禁政府部门、发行人对发行定价的不当干预,严禁承销机构通过自承自买、募集资金返存等方式变相压低发行利率、扭曲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要求秉持“零容忍”态度,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依法严肃查处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逃废债行为,禁止企业借债务重组和破产之机“甩包袱”、“卸担子”。
夯实债券市场法律基础
《意见》指出,要巩固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上位法基础,更好保障债券违约的法治化处置,实现市场化出清。推动研究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健全分类趋同、规则统一的法律安排,着重对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进行统一规范。
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为债券市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对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公正审理债券纠纷案件。支持司法机关出台更多与债券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
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按照分类趋同的原则,逐步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管理等各类制度和执行标准。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统一执法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还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进一步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不断丰富自律管理手段,持续健全自律规则、业务指引和职业操守规范。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加大自律处分力度,加强自律管理与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处罚的衔接。
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禁止结构化发债
《意见》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都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制度规则分类趋同,允许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方式、具体种类和发行场所等,允许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合格机构投资者自主选择交易平台、交易方式和风险管理工具等,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意见》提出,以分类趋同为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发行管理。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相关标准应统一。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机构应加强自律,行政部门依法监管和指导,相关标准也应统一。债券发行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匹配实体经济需求。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
要统一规范债券交易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流动性,实现交易管理与发行管理有效衔接,防范监管套利,特别应防范以规避公开发行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为目的、实质上将低信用高风险的债券出售给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较弱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出借债券账户以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内幕交易、规避内控或监管,禁止为他人规避内控或监管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政府部门、发行人对发行定价的不当干预
《意见》鼓励更多使用国债收益率作为债券市场定价基准。丰富国债期限品种,优化国债期限结构,优化国债承销做市联动机制,提升国债流动性,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区分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不同主体的信用界限。加快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防范相关隐性债务风险转移,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融资或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各种担保,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或由财政兜底,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引导国有企业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发行人一律不得注册或备案。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发行人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提出要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定价机制,确保价格形成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政府部门、发行人对发行定价的不当干预,严禁承销机构通过自承自买、募集资金返存等方式变相压低发行利率、扭曲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要积极稳妥发展国债期货、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利率、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资本占用等配套政策和终止净额结算等衍生品配套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扩大衍生品参与主体范围,丰富投资者管理和对冲风险的手段。
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和统一执法
《意见》提出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和统一执法,压实各方责任。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切实发挥专业把关作用。对中介机构存在的尽职调查不充分、受托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有关部门应依法严肃问责,自律组织应积极采取自律措施。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强化市场监管和违规处罚。建立健全市场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治理约束机制,以及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监督管理机制。
完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安排,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涉及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效防范化解债市风险
《意见》指出,要统筹好债券市场主体融资行为与宏观政策的关系,合理把握债券发行节奏,优化融资结构,引导市场加强对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区域政策支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精准度,配合做好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等相关工作。加强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对资产负债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经营扩张激进、关联关系复杂的发行人建立约束机制。
建立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交易报告制度,及时全面记录各类交易的全流程信息。按照共建共管共享原则,建设总交易报告库,加强对市场异常交易情况、违约风险、整体杠杆水平的跟踪监测,促进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促进相关数据信息在金融监管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之间及时分级分类共享,有效支持宏观调控与穿透式监管。
把主动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筑牢市场准入、早期干预和处置退出三道防线,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升市场出清效率。维护债券违约处置过程公正透明、平等自愿,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发行人市场意识和法治意识,
秉持“零容忍”态度,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依法严肃查处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逃废债行为,禁止企业借债务重组和破产之机“甩包袱”“卸担子”。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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