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整体来看,《指引》全面定义了声誉风险,将证券经营机构行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相关行为形成的声誉风险纳入管理范畴,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并持续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从制度建设、管控部门、人事管理、信息登记、内控监督等层面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同时要求公司将声誉风险纳入工作人员的考核范围,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
2008年金融危机后,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12月,协会在修订发布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首次将声誉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总体框架上对证券公司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提出基本要求。
近年来,伴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声誉事件逐渐增多,同时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新闻和信息传播方式发生巨大变化,舆情信息更加多元,隐蔽性增强、不可控性增大、交互性增加,对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此背景之下,行业对加强声誉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托风险管理委员会深入开展专题研究,积极探索有效的声誉风险管控机制,并在借鉴境内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行业意见,起草了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指引》共五章,三十五条,基金君整理了几大重点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要点一:明确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定义
此次《指引》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定义声誉风险,将证券经营机构行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形成的声誉风险纳入管理范畴。
《指引》指出,声誉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经营机构行为或外部事件、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导致投资者、发行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社会公众、媒体等对证券公司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证券公司重大损失、证券行业声誉损害、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要点二: 券商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此次《指引》明确了需建立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内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及各层级职责。其中,《指引》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资源配置。
要点三:券商应培育全员声誉风险防范意识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要遵循四大原则。
(一)全程全员原则。证券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贯穿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领域。证券公司应培育全员声誉风险防范意识,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主动维护、巩固和提升公司声誉。
(二)预防第一原则。证券公司应主动识别和防范声誉风险,加强对声誉风险的发生原因、影响程度、发展变化的分析和预测,及时作出应对。
(三)审慎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应对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进行审慎评估和判断,避免低估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四)快速响应原则。证券公司应及时报告、主动应对和积极控制声誉事件,防止一般声誉事件升级为重大声誉事件。
要点四:券商应设置新闻发言人
《指引》指出,券商应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证券公司应保障新闻发言人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媒介素质、专业素质,善于沟通,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管理全局及具备突发事件处置经验。
要点五:券商应确定可能影响公司声誉的风险来源 重点关注十大行为
证券公司应确定可能影响公司声誉的风险来源,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重点关注以下行为活动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驱动因素:
(一)战略规划或调整、股权结构变动、内部组织机构调整或核心人员变动;
(二)业务投资活动及产品、服务的设计、提供或推介;
(三)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及系统控制的重大缺陷或重大经营损失事件;
(四)司法性事件及监管调查、处罚;
(五)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或网络不实言论;
(六)股东、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发生声誉事件传导至证券公司;
(七)客户投诉及其涉及证券公司的不当言论或行为;
(八)工作人员出现不当言论或行为,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
(九)他人仿冒公司名称、商标、网址等侵权或误导公众行为;
(十)其他可能引发公司声誉风险的重要因素。
要点六:券商应制定声誉风险应急机制
《指引》指出,证券公司应制定声誉风险应急机制,明确应急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应急管理流程,确保在突发情况下声誉事件管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证券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公司拟进行重大战略调整、重大商业创新;
(二)证券公司拟披露的公司经营业绩信息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三)证券公司拟提起或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
(四)证券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证券公司出现涉及客户、工作人员的重大负面事件。
要点七:证券公司应根据声誉事件分级分类结果
《指引》指出,券商应搭建满足声誉风险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进行舆情监测与研判工作,依据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对监测出的声誉事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相应的报告、决策和处置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反应。声誉风险关键信息应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及授权范围内被快速、有效地传递和报告。
(二)协同配合。视事件具体情况考虑建立专门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制定、执行方案并统筹协调资源,确保职责明确、目标清晰、行动统一、信息共享、沟通顺畅。
(三)充分调查。充分了解或调查声誉事件的发生原因、传播渠道,研判声誉事件影响程度和发展变化。
(四)积极应对。采取合理的应对和补救措施,控制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损失程度和影响范围;关注和分析舆情动态,适时调整应对方案;判断声誉事件的关联性影响,防止局部、单一声誉事件的蔓延或升级。
(五)舆情管理。根据声誉事件动态,按公司口径、适时适当、客观专业地进行对外信息发布和沟通,澄清片面和不实报道。
(六)评估改进。对引发声誉事件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
要点八:证券公司应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 将工作人员声誉情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
此次《指引》对券商高层到普通工作人员在声誉风险管理上均作出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员引发的声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工作人员声誉约束制度规范,明确工作人员需遵循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职业道德操守、执业行为准则、个人行为规范和对外沟通原则;
(二)明确工作人员声誉管理的牵头部门,各业务部门及内控部门应根据工作人员声誉管理的职责分工,配合牵头部门进行声誉风险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三)将工作人员声誉情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在进行人员招聘和后续工作人员管理、考核、晋升等情形时,应对工作人员的历史声誉情况予以考察评估,并作为重要判断依据;
(四)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管理信息登记机制,记录人员不当执业行为及影响公司声誉的其他信息;
(五)指定专门部门对公司工作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点九:声誉风险的处置情况应明确纳入工作人员的考核范围
不仅如此,《指引》还指出,对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声誉风险的处置情况应明确纳入工作人员的考核范围,对引发经营管理相关声誉事件的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问题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要点十:对证券公司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指引》要求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按照《指引》,协会可对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证券公司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证券公司对相关人员的问责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协会。
具体来看,《指引》指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引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停止执业等纪律处分。
券商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违反本指引造成声誉风险,有证据表明券商已切实履行本指引关于工作人员声誉风险约束及评价机制要求并妥善处理的,可免于对券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自查自纠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声誉风险造成的不良影响的,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于采取自律措施。
声誉作为证券公司长期培育积累的无形资产,不仅是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也是确保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战略资源。加强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和声誉资本建设,对于推动建立行业声誉约束机制,维护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生态,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证券公司应对照《指引》,将相关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业务和人员行为规范中,加强公司及工作人员声誉风险管理,不断优化完善制度机制,持续提升从业人员道德水平,有效防范应对声誉风险。
下一阶段,协会将会同监管部门开展培训和交流,做好相关规则解读,推动行业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为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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