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要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强调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决策应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
“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不过,银保监会也表示,当前商业银行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自主风控是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生命线”,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针对部分商业银行此前存在的问题,《通知》做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
一是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二是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
三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
四是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此外,《通知》还明确,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
对于贷款资金管理这一重要方面,《通知》特别强调,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
采用自主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本行或者他行银行账户。
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可由其中一个银行负责具体操作。
同时,考虑到受托支付主要面向广大商户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商户经营活动,对贷款发放渠道不作限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账户体系或者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发放贷款,但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通知》明确,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过渡期内,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超出存量规模的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通知》要求。
“综合考虑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通知》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过渡期,与《办法》保持一致”,这也意味着《办法》过渡期将一并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去年9月底,央行正式发布《办法》,对征信行业做出更明晰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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