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又有重磅新规

任子青 2023-12-09 11:41

12月8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今年7月份,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持续性要求、登记备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
          
证监会表示,为全面落实《私募条例》要求,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拟对《私募办法》进行细化、修订和完善。   
                    
基金君梳理了十大看点:

1.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作了差异化的实缴规模安排;
2.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3.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
4.对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环节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交易;
5.私募管理人应审慎开展自有资金投资活动,切实防范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
6.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
7.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不得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等便利;
8.不得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9.私募基金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所投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的资管产品或私募基金;
10.按照“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

细化规范性要求
完善全链条监管
          
具体来看,修订后《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私募基金。
          
二、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其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分支机构设立等行为作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其他自有资金投资活动,确有必要开展的,应当制定并执行自有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并按照规定报送信息。
          
三、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监管要求。规定契约型基金、投向特殊标的资产的基金等情形应当托管,基金业协会对未托管的私募基金加强信息公示。
          
四、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细化分类监管。根据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标的划分产品类型,划定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同时由证监会指导基金业协会做好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作了差异化的实缴规模安排,保障基金的投资能力和投资策略执行。对单一投资者私募基金、单一标的私募基金等特殊产品形态,明确了差异化的条件和监管要求。
          
五、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六、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明确募集方式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要求,并对禁止性行为进一步细化。   
          
七、明确投资运作要求。对投资运作环节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交易,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同时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级、分级安排和私募股权基金封闭运作等基本要求,细化各主体从事私募基金活动的禁止性行为。
          
八、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不同主体的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与报送的义务,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标准和禁止性行为。
          
九、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细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并在长期资金、投资方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十、明确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明确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明确私募基金常态化清算退出安排,同时对私募基金出现特殊情况下的退出安排作出规定。
          
十一、加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明确证监会的监管对象、监管手段和措施等内容,基金业协会应当提高登记备案工作透明度,加强监测监控、信息报告,做好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的衔接,并按照《私募条例》相应调整法律责任。
          
证监会明确,按照“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私募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   
          
为平稳过渡,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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