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养老金正式启航

2022-04-21 19:26

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由此标志这我国个人养老金正式启航,意义深远。


我们认为,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将有效增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并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从海外实践看,个人养老金一方面缓解公共养老金支出压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另一方面,可集中广大民众长期稳定资金,成为资本市场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


我国早在1991年就提出个人养老金概念,《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但由于没有颁布全国个人养老金的统一制度,个人养老金处于只闻其声,不见其形的萌芽状态。


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截至2020年末,参保人数仅4.9万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3亿元。这一阶段处于我国个人养老金的试点阶段。


本次《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已有了全国统一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也标志着我国个人养老金正式进入规范发展阶段。相对于2018年的试点制度来说,我们认为有如下重要突破:


● 一是有序拓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将个人养老金制度由3个试点地区推向了全国,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同时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意见》的顺利实施。


● 二是推动市场化运营,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财税〔2018〕22号文只是针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而《意见》扩展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极大地丰富了个人养老金投资者的投资选择范围。


● 三是税收优惠标准更加明确。财税〔2018〕22号文规定,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意见》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 四是运营模式同国际通行制度接轨。《意见》规定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同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这和国际上通行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接轨。


考虑到目前我国民众金融理财知识相对欠缺,博时基金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助力个人养老金业务,充分发挥公募基金的专业优势,通过核心投研能力输出,构建了完整的养老金投资与产品管理体系,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系统全方位监控投资与运作风险,持续优化资产配置,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端到端的一站式无忧服务,加强个人养老金投资教育和投资理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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