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养老鲸丨德国“三层次”养老体系有何不同?

广发养老鲸 2023-01-18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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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美成熟市场的养老金体系中,德国的养老体系与传统的养老金“三支柱”体系略有不同。德国在2004年被定义为“三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以解决覆盖面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虽然受制于传统保险思想,德国的个人养老金发展比较滞后,目前以“里斯特养老金”为代表的个人养老金也面临投资收益不足、规模停滞等难题,但在机构监管、政策倡导和产品设计等方面,德国“三层次”养老体系对中国个人养老金,尤其是第三支柱养老金的体系建设,依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为什么叫做“三层次”养老体系?

自2005年1月1日起,德国养老金架构从传统意义上的“三支柱”被重新定义为“三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其中,前两个层次享受政府补助,第三层次灵活自由。政府保障与参与者的自发选择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三层次的德国养老体系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 首先,原来的第一支柱法定养老保险面向雇佣劳动者,个体劳动者无法享受国家的退休福利,而变革过后的第一层次真正体现了“基础保障”的内涵
2004年推出吕鲁普计划,专门为个体劳动者提供了一种享受政府大数额、高比例退税的养老计划,因而在德国,吕鲁普计划也被称为“个体劳动者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变革过后的第一层次囊括法定养老保险和吕鲁普养老金两个部分,真正体现了“基础保障”的内涵,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群体公平”。
  • 其次,真正体现了“基础保障”的内涵,第二层次囊括了原有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计划和本应划归第三支柱的里斯特计划。
在国际比较中,德国原有的“三支柱”比例失衡非常突出,企业补充养老部分仅占到老年人退休收入的5%。而里斯特计划,是德国第一个基于个人账户向所有人开放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它覆盖的目标群体主要是那些法定养老金支付水平降低而收入受到影响的人。
将里斯特养老金纳入第二层次,可以较大程度缓解体系的发展不均衡问题。里斯特养老金与企业补充养老覆盖的群体重合度较大,对提高雇员退休收入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 最后,第三层次是第二层次的继续补充,包括原则上不能享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这一层次也属于个人养老金的一种,但与前文所述的里斯特养老金与吕库普养老金存在明显差异,此类补充性个人养老金不能享受政府补贴,而是由金融机构单独提供并销售。
此类个人养老保险最大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高,参与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及宏观环境,对养老金缺口进行精准计算,再选择特色化、适合自己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
如仅靠第二层次进行养老保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定养老保险进行补充且享受政府政策支持,但是其在受众、形式、应用性等方面具有一定限制,均不可转售、转赠或者进行抵押。

而第三层次的补充性个人自愿养老金无论在受众及参保形式等诸多方面都更加灵活。

德国个人养老金制度

是如何安排的?


德国个人养老金计划,一般包括第三层次的个人自愿储蓄型养老金和第二层次的里斯特养老金。虽然里斯特养老金被划分为第二层次,但作为一种特殊的自愿储蓄型养老金计划,一般也可纳入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范围。
自愿储蓄型养老金是一种个人保障形式,一般作为法定养老金的补充,特别适合那些自雇人士或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人的投资产品,例如传统的个人养老保险、投资性的寿险以及基金储蓄计划,这类产品可以用于养老,但并不一定强制用于养老目的,允许投资者随时变更投资计划。
这种形式的好处在于灵活性和养老金形式的选择空间,个人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安排自己的养老金计划
里斯特养老金是特殊的自愿储蓄型养老金,大大增强了私人养老金供给。为了获得政府补贴,参加计划的人必须每年至少缴纳60欧元。要获得全额补贴,必须至少将年收入的4%作为缴费纳入计划当中。按照最新规定,每年最多可以存入2100欧元予以免税(含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里斯特养老金只有在62岁以后才能领取,养老金可以按照终身年金的形式领取,也可以选择将部分养老金一次性取出。此外,在投资积累阶段,为了在德国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偿还已购房产的贷款,积累的养老金也可以被取出。

里斯特产品的提供者是多元化的,满足认定资格的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或德国建房互助储金信贷社都可以提供里斯特产品,知名商业养老金机构包括安联保险集团、德意志银行下属的零售资产管理机构、联合投资资产管理公司等,个人或家庭可根据自身偏好自由选择购买,因此里斯特产品存在不同的形式,包括保险合同、银行储蓄合同、基金储蓄合同和里斯特住房储蓄合同。

对我国有哪些启示?

我国的养老现状与德国改革前的情况类似,即养老金中法定养老部分占比过高,职业养老金和个人自愿储蓄的养老金发展不足,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主要依靠“一条腿走路”。
从德国个人养老金中可以吸收借鉴的宝贵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 首先,多部门协作。德国形成了多部门参与、综合性监管机制设计。第三支柱的养老金事业不仅是保险行业独一家的事情,还需要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通力合作,以及相关行政和管理机构例如人社部、财政部等部委的大力支持,这对有效促进部门间协调联动、对个人补充性养老金的顺利实施及运转而言意义重大。
  • 其次,广泛参与。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增强养老金产品的金融属性。德国养老金产品形式多样,涵盖基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产品等不同风险、不同收益的产品,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
  • 最后,平等对待。各类机构享有相同的产品准入条件。从德国的实践看,以里斯特产品为例,不同金融机构享有同等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靴子”已经落地。展望未来,借鉴他国宝贵经验,中国也将逐步建立起我国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直面养老“灰犀牛”,在老龄化“高原”到来前,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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