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L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上市公司的子公司F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L上市公司相关半年报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H某为F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案涉期间承担管理职责,安排相关业务回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针对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委派公益律师代理1名投资者,向H某、L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J某和L上市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二、诉讼过程
该案2019年6月申请立案后,因被告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院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12月,法院将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诉讼案件选为示范案件之一。
2021年5月,本案一审开庭。法庭设置支持诉讼席位,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支持诉讼方派员出庭并发表意见。原被告双方围绕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因果关系、损失金额测算等展开辩论。
2021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明确采用“委托核定系统性风险+酌定多因一果关系和全案情况的影响”的方式,确定投资者损失金额,由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未上诉,投资者成功获赔。
三、案例点评
本案服务投资者的显著特点有二:
第一,本案是投资者服务中心首个以判决为结果的“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案例,为后续投资者维权诉讼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相关法院关于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非经法定程序更改,情形相同的平行案件应适用示范判决确定的共通事实、法律适用标准、损失计算方法等。针对平行案件,法院可组织调解、简化审理、合并审理等。根据L上市公司公告,截至2023年7月初,该案已有435名投资者结案获判2,415.67万元;476名投资者处于二审尚未结案,一审共获判3,798.70万元;3名投资者处于一审尚未判决。
第二,本案判决结果体现了“追首恶”理念。H某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对虚假陈述行为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虽其在诉讼时已获香港身份,但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诉讼克服困难,最终成功立案并获胜诉判决,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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