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刘先生表示,自己陷入了银行“装修贷”的文字陷阱。9月,他短信收到某银行推荐的“装修贷”产品,年利率是4%,最多可贷款3年。刘先生确认还款金额是贷款总额的单利而非复利后,就在银行签订了合同。10月,刘先生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但当刘先生查询还款计划却发现,该贷款每月还利息1000元,同时每月还要还8000多元本金,而非到期一次还清本金。刘先生计算发现,贷款年化利率大约是8%,而不是4%。在交涉中,银行称,3.6万元是手续费,并确认实际贷款年化利率的确是8%左右。刘先生要求取消这笔贷款,但银行迟迟不予解决。
不告知即违法违规
这家银行与刘先生签订的“装修贷”是否合法?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慧芳表示,这家银行的做法是违规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的规定,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
而且,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贷款本金应在贷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凭证中载明。若采用分期偿还本金方式,则应以每期还款后剩余本金计算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
明显,这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如实告知客户真实的借款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告知贷款人: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但据了解,实践中,银行往往只会在合同中约定利率标准,并在合同后以附件《还款计划表》形式告知每个月具体的还款金额,但在签约时并不会重点告知贷款人详细阅读《还款计划表》,甚至直接忽略《还款计划表》。
贷款人如何维权?
刘先生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自己的损失?以及征信不受影响?
陈慧芳说,大部分这样的贷款合同都有约定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或者部分借款合同里面直接规定不支持提前还款,在合同没有撤销的情况下,想要取消贷款,要么需要支付提前还款的违约金,要么则无法提前还款。
“这种情况下,刘先生可以通过向银保监会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表》上均有刘先生的签字,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刘先生要证明欺诈可能存在较大的难度。”
陈慧芳同时强调,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律师建议,刘先生如果无法取消贷款也可以等贷款还完后,以贷款机构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为由起诉,要求银行返还超过合同约定部分的利息,到时候也可以把上海金融法院的这个案件作为参考案例提供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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