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场外配资平台非法经营案例分析

招商证券投教基地 2024-03-08 11:29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某场外配资平台立案侦查。经查,2018年,以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购买配资平台及分仓软件,对原配资程序重新编译后,利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分设多个子账户,设置“预警线、平仓线”,通过熟人介绍、电话邀约、互联网投放广告等方式吸引客户,为客户提供分仓子账户以及6到8倍不等杠杆资金,以收取配资利息、交易手续费的名义非法获利。截至案发,该案共涉及人员4000余名,犯罪团伙非法获利8700多万元。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被移送起诉。

法律分析

    (一)该案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

    本案中非法经营的核心是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有关规定,明确场外配资等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非法配资平台的行为不仅规避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可能加剧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应依法认定场外配资合同无效。《证券法》明确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本案中,配资平台使用分仓软件为客户开立证券子账户,根据客户投资指令使用平台控制证券账户委托交易、计算盈亏并收取交易手续费,属于非法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而收取客户保证金,按照6到8倍杠杆为客户配资炒股并从中获利,属于非法经营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二)配资金主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配资金主主观故意上明知配资平台从事的是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而提供帮助,客观行为上为配资平台风控平仓、提盈计息,并直接负责客户剩余保证金的提现,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三)配资客户行为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本案中,配资客户通过场外配资平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配资炒股,属于参与非法证券活动。

 案件点评

    近年来,场外配资活动“死灰复燃”,一些不法机构、个人及互联网平台打着“我出钱、你炒股”的噱头,通过网站、微博、微信、“撒网式”电话短信等方式大肆招揽客户,为投资者提供1-10倍高杠杆资金进行证券交易,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资质,参与场外配资风险巨大,要提高风险意识,摈弃“以小博大”“一本万利”的赌博心理,不要轻信“配资炒股”服务。要选择正规机构,合法开展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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