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退市新规系列知识(第二期 沪市退市新规之财务类退市)

招商证券投教基地 2024-04-09 16:03

一、财务类退市指标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主要修订内容

1、新增组合指标

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

例如,某上市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亿,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那么公司股票在年报披露后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新规中新增“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目的是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壳公司。

2、删除单一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指标

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为负的退市指标;

删除了原来单一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的退市指标。

3、严格执行财务类退市指标

Ø 对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下一年度财务类指标进行交叉适用。

公司股票因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第9.3.2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三)公司未在第9.3.6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五)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交所同意。

例如,某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显示,其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值,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该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显示,虽然营业收入超过了1亿元,但其出现了净资产为负的情况。那么,公司股票在2021年年报披露后将被终止上市。

Ø 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

4、严厉打击规避财务类退市指标

公司判断是否触及“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时,营业收入中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应当充分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备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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