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小课堂:法网恢恢!典型洗钱案例分析

德邦基金 德邦基金 2024-07-31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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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身边一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可能成为他人违法犯罪的帮凶,殊不知,一旦案发,势必受到查处,遭受经济损失,甚至面临刑事追究。

大多数洗钱案例有一个共同点:需要利用大量的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等金融账户。

不论是任何方式的洗钱,最终都需要在与自己无关的账户上进行金融操作(入款、转账或取款),因为大额的黑钱如果集中在几个账户,很容易被监控和识别,因此这些不法分子都会想尽方法去开设更多的金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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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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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至9月,张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网络群聊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其虚构的虚拟货币项目,向3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3139052元。截至案发,造成当事人损失1393899元。

贺某是张某的妻子,2019年9月,其明知丈夫在无固定职业、无稳定合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实施集资返利,仍提供自己的多个账户用于接收张某转来的集资款合计305620元,并将上述集资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贺某在明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将上述钱款转移,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经审查,发现贺某行为涉嫌洗钱犯罪。经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后,2021年6月,贺某被以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于同年8月25日移送起诉。

贺某到案后,辩称对张某集资诈骗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钱犯罪主观故意。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包括张某夫妇家庭收入方面的证据、扣押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及集资参与人证言等。基于此,贺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于2021年8月30日以洗钱罪对贺某提起公诉。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贺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解析


非法集资犯罪人员的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等是洗钱犯罪的高发人群,虽未参与实施上游犯罪,但是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犯罪所得,以投资、理财等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罪中的洗钱行为,包括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全部或部分行为。

虽未实现“洗白”的结果,但实施了转移、混同资金等洗钱过程中的部分具体行为的,也属于刑法规定的洗钱行为。

对于接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的使用、消费行为,大额、保值、奢侈品类的财物形态转换,可以认定为洗钱行为。

未改变财物形态、存放场所的单纯保管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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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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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河北省邢台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冯某利用其网上商店,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其部分员工和其他人在其网上商店刷单(虚假消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经查明,刘某在明知冯某的资金为刷单款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3个相关账号。冯某把吸收的刷单款通过自己的账户向刘某提供的3个账号转账3547464.16元,随后又把其中3348907.4元资金提现到刘某的银行账户。刘某将其中32495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至冯某银行账户,掩饰、隐瞒冯某刷单款的性质和来源。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冯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发现冯某吸收的300余万元资金转入刘某账号。经过审查,认为刘某与冯某曾经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密切,刘某明知冯某转入的资金系刷单款,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其刷单款的性质和来源,涉嫌洗钱犯罪。

刘某实施提供账户协助转款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还是洗钱犯罪成为该案难点。检察机关主动向人民银行调取所涉账户资金来源、去向证据,经过审查并多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查明刘某未参与上游犯罪,故不能认定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

2021年9月11日,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刘某提起公诉。任泽区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解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行为,要注意区分上游犯罪共犯与帮助洗钱的界限。对于上游犯罪组织成员或者参与犯罪预谋后按照分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应当以上游犯罪共犯论处。对于事前对上游犯罪无通谋,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汇款等方式,协助上游犯罪掩盖隐瞒犯罪所得来源性质的行为,依法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刘某与上游犯罪的密切程度、参与程度准确予以区分,成功指控刘某构成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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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案例三

2007年,河南灵宝人张某A为主要出资人在河南灵宝市开办置业公司,主营房地产投资业务。2011年以后,为筹集资金,张某A与其兄弟张某B用黄金掺钨制作合质金的技术制作掺钨假黄金,雇佣大量社会闲散人员作为借款人在陕西潼关等地14家金融机构办理巨额黄金质押贷款。2016年5月14日,某贷款金融机构因一笔贷款多次催要未还,遂处置质押黄金,发现黄金掺假,即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经侦查,该公司在办理黄金质押贷款过程中,通过虚构借款人员和黄金现货部员工之间的黄金交易,以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支付的形式,将骗取的贷款资金支付到公司内部多个个人银行卡上,张某B为实际控制人。张某B通过公司员工王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等4人的个人银行卡,多次安排协助转移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信托理财、公司股权投资、向境外转移资金等,单边累计金额达到约12.6亿元。2017年,公安部门对张某A、张某B以贷款诈骗罪、洗钱罪立案并发布红色通缉令,检察机关先后对转移资金的公司员工王某等4人以洗钱罪起诉。经法院判决,王某等4人判处如下: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张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于案件暴露出的金融机构未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导致贷款诈骗风险的问题,当地反洗钱主管部门于2017年对1家经办银行行政处罚30万元,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2万元;2019年对9家经办银行行政处罚共计500万元,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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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上述4名公司财务等工作人员,明知资金系贷款诈骗所得,还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公司转移非法收入、购买其他资产、提取现金等。该案件注重发现并严肃追究了帮助转移非法资金的行为,以洗钱罪起诉嫌疑人,严惩出租、出借银行卡及账户行为,打击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洗钱的行为,维护经济和金融秩序。相关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合理,工作人员对客户未做尽职调查,为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办理贷款开立账户,甚至有关金融机构明知借款人是受别人操纵贷款,还继续为其办理开户和贷款业务,明显违反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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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应该这样做   -

为了避免自己不知不觉沦为洗钱帮凶,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1. 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因为这些证件可以开设公司、可以开银行账户,也可以开证券账户,这些影子账户和空壳公司往往会成为非法交易和洗钱的工具。

  2. 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个人账户。

    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可能会使洗钱分子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活着的为其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提供便利。

  3. 发现账户异常,马上向有关部门反馈。

    如果发现自己账户上突然出现了大额交易或频繁交易,而这些交易非本人所为,一定要向银行和反洗钱的金融监管部门反馈,配合调查。

  4. 对于不常用账户,及时注销。

    被你忽略的账户,有可能被别人盗取或复制,去进行不为人知的金融交易。对于闲置账户,该清理的赶紧清理。

  5. 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身份识别和过期资料更新。

    这是保证个人金融活动符合监管规则的一个途径,同时,如果出现异常的金融行为,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联系和提醒用户。

  6. 选择可靠的金融机构,远离不安全的链接。

    很多金融公司都会以各种名义去获取客户信息,特别是网络化时代,分分钟都会出现信息被盗取和贩卖事件。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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