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发表了题为《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加快发展》的政策研究。课题组提到,推动碳金融市场全面规范发展,既要夯实产业基础和现货市场,也要构建和完善碳金融制度体系。在健全政策框架和风险防控机制的基础上,未来可适当加快碳金融市场建设与产品服务创新。
而截至目前,全球有21个正在运行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其覆盖的碳排放约占全球排放总量的10%。全球碳金融市场每年交易规模超60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900亿元),碳期货年交易额占1/3。
新冠疫情对碳市场影响较大
央行研究局课题组研究显示,全球碳市场积极扩张,已有超7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诺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目前,有21个正在运行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其覆盖的碳排放约占全球排放总量的10%。全球碳金融市场每年交易规模超60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900亿元),碳期货年交易额占1/3。为起步最早、市场交易最活跃的品种。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研究局课题组指出,碳市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在全球疫情暴发之初,碳市场受挫严重,国际碳价也大幅波动。美国加州、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加拿大魁北克二级市场价格均下跌。
欧洲方面,欧盟碳价于2020年3月中旬跌至约15欧元,较疫情前下跌超30%,创2018年11月以来的历史新低。瑞士推迟履约期限4个月,在3月和6月的拍卖结果宣告无效,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连接也被推迟。
随后,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推出一系列突出绿色发展的疫情复苏计划。在此激励下,国际碳价逐渐回升,主流碳市场价格已恢复至疫情前水平,近期,欧洲碳价更是创出新高。
此外,疫情还将导致航空业未来排放量上升。2020年6月30日,国际民航组织同意在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前三年仅以2019年排放量为基准。
发展面临四项主要矛盾
在此次政策研究中,央行研究局课题组也指出,当前全球碳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主要有四个方面,分别是市场分割、不确定风险、碳价低迷和碳金融创新能力不足。
一是市场分割。据了解,《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个机制均涉及不同国家和市场间的业务关系,而不同市场在法律法规、配额分配方式、交易机制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复杂的法律适用和地域管辖增加了市场主体的风险,跨国项目的审批认证存在较大障碍和较高成本。”研究中提到。
二是不确定风险。央行研究局课题组举例,国际公约的全面性和延续性问题产生碳泄露,美国退出《巴黎协定》,部分国家考虑征收碳边境调节税。
三是碳价低迷。据世界银行发布的《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0》指出,尽管全球碳价不断上涨,但仍低于实现《巴黎协定》目标所需的价格。截至2020年3月末,全球碳价近一半低于10美元/吨,仅不到5%的碳价与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一致。
四是碳金融创新能力不足。全球碳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仍滞后于需求,而造成此原因的情况主要包括碳金融专业人才缺乏、部分政府尚未完全放开建设碳市场以及对待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比较谨慎等。
我国碳市场金融化程度总体偏低
作为重要的市场化减排工具,我国碳市场发展基础坚实、潜力巨大。但研究也提到,由于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刚刚起步,还需针对政策框架不完善、金融化程度不足、碳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首先,我国碳市场整体政策框架尚不完善、国际地位较低。截至2019年末,京、津、沪、渝、粤、鄂、深7省市试点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3.56亿吨,金额超过73亿元。受疫情影响,部分试点延迟了2020年的履约日期,但碳价未有明显波动。
其次,我国碳市场金融化程度总体偏低。尽管,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陆续开发了碳债券、碳远期、碳期权、碳基金等产品,但碳金融仍处于零星试点状态,区域发展不均衡,缺乏系统完善的碳金融市场,不能满足控排企业的碳资产管理需求,更不足以辐射和服务“一带一路”等相关区域的碳交易。同时,专业化投资者群体不发达,碳金融发展缺乏专业的长期资金支持。
此外,我国碳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课题组指出,国际实践证明,碳金融市场发展高度依赖于碳排放控制强度和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市场的成熟度。与欧美将金融功能内置于碳市场不同,我国更多将碳金融定位为服务于碳减排的从属性市场工具,这也成为碳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重要原因。
如何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加快发展?
碳金融市场面临发展需求下,如何加快发展?央行研究局课题组表示,既要夯实产业基础和现货市场,也要构建完善碳金融制度体系。
第一,提高认识,强化约束,争取提前实现2030达峰目标。一方面,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继续强化碳排放硬约束。加强宣传教育和政策激励,提升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落实“十三五”碳排放控制目标的意识、决心和行动,争取提前达峰,并探索推动部分先进地区率先提出碳中和目标。研究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目标细化分解至各行业、各地区,并强化考核。
另一方面,培育交易活跃、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尽快推动正式开展交易。遵循适度从紧原则确定碳配额总额,确保形成合理碳价。在交易方式方面给予交易机构更大的灵活性,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研究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开展连续交易和集合竞价。引入中央对手方机制,建立碳定价中心,设立碳配额预留机制与碳市场平准基金,完善价格调控。
第二,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提升碳金融市场需求。着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碳捕集和封存等低碳技术,弥补高污染高能耗产业退出对经济增长和就业的负面影响,提升实体经济对包括碳金融在内的绿色金融的市场需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疫情后的经济复苏计划,如新增投资尽可能向绿色项目倾斜,在救助计划中附带“减排提效”条件等。
第三,完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法律层面明确碳排放权的属性。课题组建议,在《民法典》执行过程中,对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及可否出质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在部门规章层面,建议制定碳金融市场监管和交易管理政策,统一市场监管、交易制度、法律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会计及税收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四,提升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威性和交易效率。适当放宽准入,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创新产品工具。探索建立碳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培育中介机构和市场,鼓励发展融资类、投资类、保障类、信息咨询服务类中介机构。鼓励数字技术与碳金融深度融合,利用大数据、区块链、智能投顾等先进技术在客户筛选、投资决策、交易定价、投/贷后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