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可转债程序化交易建立报告制度。《通知》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
2020年,沪市个别可转债交易较为活跃,价格波动较大,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在活跃可转债的交易中,程序化交易比重持续上升,市场影响不断增强。2020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落实《办法》要求,维护可转债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防范潜在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发布《通知》,以建立信息报告制度为核心,明确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是规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范围,包括会员客户、会员及直接使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投资者(以下简称其他机构)。二是明确报告方式,会员客户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报告,由会员向上交所报告,会员及其他机构直接向上交所报告。三是规定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投资者身份、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交易策略等信息。四是要求投资者应当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交所可以根据自律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交所根据新《证券法》建立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报告机制,以期提升市场透明度和监管精准度,并为后续全市场推行相关做法积累有益经验。下一步,上交所将积极督促各市场参与主体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可转债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可转债市场稳健发展。
上交所就《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问题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发布的背景和目的?
答:2020年,沪市个别可转债交易较为活跃,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日常监控发现交易活跃可转债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交易量已达一定比重,市场影响不断增强。本次《通知》的发布主要有如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新《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知》落实新《证券法》《办法》要求,明确了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的具体实施方式和内容。二是进一步规范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管理。交易所作为自律管理机构,承担着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稳定运行、保证投资者公平交易机会、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职责。建立以市场参与者报告制度为重点的程序化交易管理机制,有利于推动可转债市场交易管理更加规范、透明。
问题二:什么类型的投资者需要进行报告?
答:从类型上看,需要进行报告的投资者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会员客户。二是会员和直接使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投资者(以下简称其他机构)。三是本所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其中,会员客户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报告;会员和其他机构直接向本所报告。
在具体操作中,满足下列情形的投资者应当履行报告义务:一是下单自动化程度高,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指令的核心要素以及指令的下达时间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二是指令下达速率快,1天出现10次以上1秒钟内10笔以上申报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三是使用自主研发或其他定制软件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四是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使用会员为客户提供的带有一定自动化功能的客户端软件进行交易的,且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无须进行报告。
问题三:请问《通知》对报告的时点有哪些具体要求?《通知》施行前已经参与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是否需要报告?
答:会员客户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报告,报告后即可进行程序化交易。会员应当核查客户提交的信息,并在3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会员和其他机构首次进行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告。
《通知》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经开展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通知》施行后30个交易日内根据本《通知》规定完成信息报告。
问题四:请介绍一下具体的报告内容和要求?
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投资者身份、证券账户及会员机构等信息。二是资金来源等信息。三是交易策略、软件名称、开发主体等信息。四是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会员及其他机构通过本所“会员/证券机构-会员/证券机构专区-会员监管-函件往来-工作函件”栏目报告客户及其自身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信息。
问题五:如果出现延迟报告或者未按要求报告的情形,会对投资者产生什么影响?
答: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监管需要,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及其他机构的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对于交易所会员及其他机构,本所可根据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二是对于会员客户,会员应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督促客户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报告。客户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会员可按照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