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例刑事判决书,该案中,曾任某农信社主管会计、主任的王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先后冒用他人信息申请贷款,并挪用资金冲抵贷款资金。一系列违法违规操作之下,最终“锒铛入狱”。
裁判文书显示,王某某自2005年起出任平舆县农村信用联社主管会计一职,随后,其升任杨埠信用社主任。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5年至2011年间,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十笔贷款时并未认真履责,致使部分贷款本金逾期至案件审理时仍不能收回,共发放贷款109.7万元,损失金额为61.8万元。
冒用他人信息违法放贷超百万
从2005年起,作为信用社职员的王某某就琢磨起让他人冒用别人身份来申请贷款的“骚操作”,此后几年间,这一招屡试不爽。
从王某某自己供述的说法来看,冒用他人名义申请新的贷款是为了填补他人收不回来的老贷款,是典型的一出“拆了东墙补西墙”。那么明知违规但还是能操作成功,放贷过程中的“漏洞”在哪里呢?
据了解,该农信社正常的贷款流程是:贷户写出申请,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贷款组负责审查签字,最后是信贷员跟踪检查。曾任该信用社会计的严某证词中表示,首先贷户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信贷员,信贷员把资料交给主任审查,然后找贷款组再逐个签字,最后再放款。
然而,王某某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直接喊严某到自己办公室,而非召开贷管组开会走签名的程序。严某在证词中坦言,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对几个贷户的基本情况并不熟悉,更谈不上掌握其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的相关信息了。
严某还透露,按规定必须贷款人到场才能领取贷款,但以前信用社管理不规范,贷款人不到场的情况下,有信贷员替借款人签字领取贷款的现象。而王某某也曾在一些借款借据和付出凭证上签字后,直接取走一些客户的贷款。
“这三笔贷款合同的签名均不是我签的字,我不知道是谁签的我的名字。”彼时,负责该区域贷户审查工作的杨埠信用社时任副主任王某1也在证言中表示,有来自2009年签下的三张借款审批表并非其本人所签,当时的信用社主任正是王某某。
同时,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有多位证人表示自己从未在该信用社贷过款,也没有为他人做过担保,但是自己的信息却被冒用,出现在了自己从未见过的贷款合同里。
值得一提的是,公诉机关起初指控王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2004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平舆县杨埠镇信用社、庙湾镇信用社担任信贷员、信用社主任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贷款诈骗合计14笔1548000元。不过,法院在审理后,最终将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定性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挪用资金为“拆东墙补西墙”?
不光是使用他人名义申请新贷款来填补旧贷款还不上的“坑”,王某某还动起了挪用公家资金的“歪心思”。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09年挪用信贷员王某6经手办理的贷款52万元用于他用,于2012年挪用王某6经手办理的贷款24万元用于他用,共计挪用人民币76万元,至今未还。
王某6称,2009年6月份,根据联社要求,清收逾期贷款,整改借名贷款,还原借款主体的工作安排。其经数日找贷户办理借款合同11笔,交给时任信用社主任的王某某审批。
“三日后我找王某某要审批合同,得知贷款已进账,资金被主任挪用,没有冲销我经放的应冲销的贷户贷款!”王某6表示,这样实际形成其所办理的还原主的借款合同进账后,等于贷户贷一笔重复办两次借款合同,也就是说,同时存在新旧两份借款合同。随后,王某6数次找作为主任的王某某索要贷款,“10月份找他追要时,他说在外地搞房地产了,等年底亲戚外出回来作担保,贷款保证还我,把该冲的贷款冲掉”。
自王某某到杨埠任主任后,利用审批权力挪用自己经放贷款76万元,“王某某自己立据经放冒名贷款数百万,在外地投资房地产。”王某6称。
而据王某某自身供述,其挪用的上述两笔贷款均是为了消除冒名贷款任务。不过作为证人的信贷员王某6却说,对外放出贷款需要经过主任审批,王某某审批时直接挪用做生意了。“王某某两次挪用我办理贷款手续的76万元贷款,没有和我商量,没有给我好处。”王某6称,资金被挪用以后自己才知晓。
该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信用社主任的身份挪用他人用于冲抵本单位贷款的资金,系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该院予以支持。
结合该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将其挪用的资金76万元退赔给河南平舆农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