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五洋债”承销商德邦证券原债券部门负责人曹榕与证监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判决显示,北京高院驳回曹榕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即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5年市场禁入、罚款25万元。
北京高院二审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并无不当。曹榕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曹榕的诉讼请求。
五洋债违约“后遗症”
2017年8月,五洋建设的两只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出现违约,两只债券发行规模合计13.6亿元。
2018年7月,证监会对五洋建设及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作出行政处罚,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违约并不罕见,但五洋债的后续震惊了资本市场。
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为便于投资者主张权利,杭州中院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王放等债券投资人与五洋建设及中介机构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议一案中,向社会公开征集适格自然人投资者,推选确定诉讼代表人。最终,该案征集原告共487人,其中4人被投票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该案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连同代表人诉讼在内的共计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杭州中院认为,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最终,杭州中院判决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未来有可能成为首例证券公司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判例,市场各方看来,该案例的深远影响。
被撤从业资格、市场禁入5年
曹榕一案,仅仅是“五洋债”违约后遗症中的一个小小余波。
判决书显示,作为五洋建设债券项目部门负责人,曹榕对整个项目具有主导作用,曹榕未对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的风险核查问题保持应有关注,是德邦证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9年,证监会对曹榕作出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曹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2020年4月,曹榕就市场禁入和警告、罚款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曹榕在起诉中提出了诸多理由:
第一,他不是项目组成员或负责人,没有在募集说明书和核查意见上签过字,没有参与债券销售过程。虽然担任项目组所在部门总经理,但不是业务负责人。邮件记录中,涉案项目总部审批合同虽然由曹榕递交申请,但只是走流程。
第二,他在五洋建设债券项目中只是项目承揽人,没有拿到奖金,还被扣发劳动报酬。
第三,曹榕通过微信要求加快进度是为避免拖拉、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该案相关人员与其有利害冲突,询问笔录不具有可信度。
曹榕的相关诉求并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支持。曹榕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等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但是曹榕再次折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了诸多曹榕违规的证据。比如,曹榕作为部门负责人,在德邦证券《证券发行申报材料内核申请表上签学,在《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承销协议》审批流程中审批同意,在涉案债券项目组成员出差申请审批流程中审批同意。
在涉案债券项目开展过程中,曹榕对接五洋建设方,负责把握项目进度。承销协议载明的项目联系人为曹榕。2015年1月27日,曹榕向德邦证券提交 《关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的情况说明》,提出发行人整体风险可控,建议德邦证券在内核会议前先对承销协议盖章。相关的邮件、微信记录以及询问笔录证明,曹榕对项目进度和人员安排、奖金分配具有主导作用。
曹榕在行政程序阶段和诉讼中有关自己没有参与债券销售过程、其在相关审批表上签字只是作为部门负责人走流程等主张,恰恰证明其未对涉案债券项目的风险核查问题保持应有关注。
最终,北京高院二审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并无不当。曹榕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曹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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