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柱养老金迎新进展。
证监会24日公布了新起草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对政策适用范围、业务开展原则进行了明确,其中提到,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先行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养老保障成为整个社会的迫切需求。浙商基金FOF投资总监管宇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称,随着个人养老金投资政策和细则的落地,预计养老FOF产品将会迎来快速增长。对个人而言,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养老FOF产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分享资本市场长期发展的机会。
证监会方面表示,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逐步推开,将逐步纳入其他符合一定要求的公募基金产品,包括: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FOF等。
并通过进一步扩充产品范围,纳入更多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其他类型公募基金,以更好服务个人养老金长期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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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投资“门槛”
具体看来,《暂行规定》对个人养老金业务提出了长期性、安全性、独立性的要求。
首先在基金销售方面,《暂行规定》要求,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需具备较强的个人投资者服务、合规专业及稳健运营能力。
要求基金销售机构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强调个人投资者持有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
同时,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销售机构名录每季度更新,随着公募基金行业规模增长和销售机构的销售保有量增长,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将持续增加。
且为提升养老目标基金对个人养老金投资的“养老”属性,《暂行规定》提出,一方面,为鼓励参加人长期投资行为,个人养老金基金设置专门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费率优惠、免收申购费等销售费用、豁免大额申购等限制、采取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
另一方面,在参加人领取阶段,为鼓励长期、分期领取行为,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投资策略、收益分配、赎回机制、基金转换等方面做特别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确立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制度框架。
从我国养老金融市场现状来看,中国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替代率不足50%;第二支柱职业/企业年金覆盖率很低,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无法得到年金保障。
保险、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养老金市场主要参与者,均已开始积极布局。
一份研究报告分析称,金融机构为第三支柱提供多元化的养老金融产品,对养老金开展市场化专业投资运作,并为参与人提供账户管理、养老金发放等一系列综合服务。这样一来,第三支柱与金融体系形成共生共荣关系,为资本市场引入长期稳定资金,促进机构投资者发展、经济繁荣和实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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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FOF基金规模超千亿
具体看来,《暂行规定》拟优先纳入养老目标基金。
资料显示,养老目标基金即我们熟知的养老FOF,是指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并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
管宇对第一财经记者介绍称,养老金投资追求的是安全与稳健。养老FOF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配置方案来降低组合波动。
它会在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进行组合配置,如股票、债券、黄金、商品等,依靠不同种类资产之间的弱相关性以把握资产中长期主要趋势并适当分散风险。
其次,养老FOF可以帮助投资者优选基金。面对8000多只公募基金、上百多家基金公司,从中精选出长期业绩可持续、风格相当稳定的基金,并以特定的比例进行组合,根据市场变化动态优化持仓。
管宇也提示风险称,养老FOF虽然是养老属性产品,但它也是一种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预期收益率、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期限长短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合理评估FOF基金产品与自身投资需求的匹配度。
此外,就养老目标基金业绩而言,截至6月23日,有约140只(A/C份额分开统计)养老目标基金的净值在1元以上,占七成;且截至2021年底,成立满一年的养老目标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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