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小额快速”机制的情形
沪深主板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受理后,交易所重组审核机构经审核,不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
u 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u 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创业板、科创板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资产交易行为,且符合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小额快速”机制。
不适用“小额快速”机制的情形
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小额快速”机制:
u 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谴责,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u 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纪律处分
此外,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或者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也不得适用“小额快速”机制。
小提示:北交所暂无“小额快速”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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