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大意义。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各国GDP总和的5%,达1.8万亿美元,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递增。日益严峻的形势,使得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逐渐成为维护国家金融利益、维持国际金融秩序的重点工作。在接下来的时间,小海将会借助中海基金反洗钱课题研究小组,通过分析各国反洗钱机制,分享下为完善我国反洗钱监管提供了哪些参考与借鉴。今天就讲讲美、日、德三国反洗钱监管体系及机制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
01.
美、日、德三国反洗钱监管体系及机制的比较
对美国、日本、德国三国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和机制进行了比较:
通过上述比较发现,各国均建立了跨行业、跨部门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并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黑名单监测、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监管机制和反洗钱信息交互共享体系。
02.
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
建立反洗钱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缺乏反洗钱信息共享平台,跨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法律地位不明、没有独立披露信息的权利,信息获取来源单一;在信息沟通方面由公安、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单向独自把信息报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没有与相关部门建立起顺畅的信息双向交流机制。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无法获取全面、准确的客户信息基础数据,各金融机构独立对相同的主体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各机构对可疑交易的筛查判断标准不一,前述情况均会造成客户身份识别与可疑交易上报的资源浪费与效率低下,亟需建立反洗钱义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
随着金融机构不断强化反洗钱义务,洗钱不法分子也在不断寻求新的洗钱渠道,仅靠金融机构在有限的信息获取情况下,难以应对当前反洗钱形势,因此应逐步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除了金融机构外,还应包括如房地产、艺术品收藏、拍卖等现金密集型行业以及律师、会计师、公证员、税务人员等特定行业人员。另外,对虚拟货币交易商尚未达到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的最低要求。
充分考虑所有从业者的利益
反洗钱工作会大量增加从业机构的成本,无疑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虽然,作为金融行业的一分子,所有证券业机构都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但是,一味强调金融机构的义务,不考虑金融机构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反洗钱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因此,在反洗钱政策执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成本,设定合理的反洗钱政策和机制。
深化反洗钱国际合作,参与国际反洗钱标准的制定
洗钱活动常涉及非法资金跨境流动,需要国际反洗钱组织信息共享、相互协调、密切合作,我国需要继续加强参与国际反洗钱行动,与各国开展信息共享与合作,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等,进一步提高我国反洗钱体系与国际反洗钱标准的接轨。另外,我国应积极参加FATF等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机构有关会议,参与国际反洗钱标准的制定工作。
资料来源:中海基金反洗钱课题研究小组
参考文献:
1、《国际金融行业反洗钱规定及操作实践研究》 李强 2018
2、《德国反洗钱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桂晶 2007
3、《德国反洗钱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亓荣霞 2007
4、《中美两国反洗钱体系的比较分析》 伏开宝、王永水、朱平芳 2018
5、《日本反洗钱机制研究》 李晓欧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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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国证券业反洗钱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张昀 2012
8、《国际反洗钱工作机制与监管经验》 魏鹏
9、《我国证券业反洗钱监管的制度缺陷及其对策》 周婧
10、《美国FinCEN反洗钱机制及其启示》 李晓欧 2014
11、《美国反洗钱机制及其启示》 叶涛 2006
12、《中美反洗钱监管比较以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 薛永明、王鹏飞 2017
13、《国际反洗钱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以美、英、德为研究对象》
14、德国《反洗钱法》 Geldwäschegesetz
15、德国《刑法典》第261条反洗钱 Strafgesetzbuch (StGB)§261 Geldwäsche
16、德国《反洗钱法》解释及适用说明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2020年5月版 Auslegungs- und Anwendungshinweise zum Geldwäschegesetz Bundesanstalt für Finanydienstleistungsaufsicht 2020 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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