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同日,证监会重磅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正式落地施行。
东方红资产管理养老FOF基金经理陈文扬表示,《实施办法》和《暂行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标志着公募基金服务于个人养老金迈上了更坚实的台阶。
《暂行规定》的正式出炉,进一步完善了参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产品标准,一方面有助于丰富产品形态、增加公众的投资选择,另一方面有助于保障公募基金更好地服务于个人养老投资需求,提高个人养老金的市场运行效率。
在陈文扬看来,税收递延政策无疑是此次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一大亮点,将有助于提振个人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是国家层面的让利。
此外,个人养老金可以为资本市场注入长期稳定的资金,为基金行业带来更多长期稳定资金,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养老投资有何不同?
在陈文扬看来,养老投资与普通金融投资在持有期限、投资目标、风险承受力、投资策略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主要概括为以下:
一是长期性。养老投资和普通金融投资最大的不同是投资时间长,随着投资者储备的养老本金越来越多,其投资规模也是持续增长的。在陈文扬看来,“我们管理养老产品很看重手里的资产从长期角度而言是否大概率是优质的,而不是仅看短期趋势。”
二是通过配置权益资产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其表示,养老金储备的时间跨度很长,通货膨胀常常会导致我们未来购买力被侵蚀,因此养老产品的首要目标是跑赢长期通胀。如果国家经济蓬勃发展,长期投资优质股票大概率能获得相较于投资债券更高的收益率,更有机会跑赢通胀。
三是风险承受力是变化的。随着临近退休,风险承受力逐步降低。从养老投资的全周期来看,权益资产配置比例随着年龄增长会不断降低,是从积极到平衡,最后走向稳健的过程。投资运作上需要根据客户需求不断调整风险暴露。
建议普通投资者提前规划
养老资金可适当参与定投
养老投资需要具备资产配置意识,在选择不同的养老产品之前,投资者首先要了解自己的资产配置需求、资金属性与特征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设定合理的投资预期,坚定长期投资观念,进而选择与自己投资目标相匹配的标的与产品。
长期限的资金属性是养老投资的优势所在,这意味着投资者可以用较为长期的眼光来投资,具体而言,养老资金可采用定投方式参与优质资产。
在陈文扬看来,投资中要寻找金子,等待金子发光。即使不选择养老产品进行投资,投资者也应具备养老意识,提前进行养老规划与布局,让养老更从容。
《暂行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落地,更好服务于居民养老投资需求。下面,让我们再度重温《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几大要点。
1、产品准入门槛
《暂行规定》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类型包括: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养老目标基金。相较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拓宽了产品准入的门槛,让更多符合要求的公募产品能够成为投资者进行养老投资的新选择。
2、鼓励长期投资和领取
《暂行规定》进一步鼓励投资人长期投资和长期领取行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将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分红方式设置为红利再投资,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以及在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的其他安排,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积累期长期投资、在领取期长期领取。同时,强化长周期考核机制,要求投资端与销售端均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实施不得短于5年的长周期考核。
3、基金单设份额
销售和服务方面,《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在经营状况、内控合规、考核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个人养老金基金要求单设份额,只面向个人养老账户的投资者,该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费率优惠。
4、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暂行规定》要求基金销售机构设立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产品申赎、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强化投资者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风险揭示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同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主要以定期投资等方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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