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哪些看点?

文建斌 2021-04-26 15:10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迎来新进展。4月16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确,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这也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

根据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已依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

也就是说,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成为了投资者的维权代表人,传统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投资者势单力薄,单独提起诉讼存在巨大的成本。而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主要职责是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是专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具备接受投资者委托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资格。

依据《若干规定》的要求,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应当注意,权利登记公告应当包括投资者保护机构基本情况、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特别授权、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权利及期间、未声明退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诉讼过程中由于声明退出等原因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的数量不足五十名的,并不影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资格。

在具体程序上,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

在费用问题上,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对于投资者也比较友好。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又比如,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此举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化解了投资者因资产有限而无法为保全提供足额担保,进而无力对抗上市公司、推进诉讼的困境,有利于防止上市公司转移财产,保护投资者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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