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不等于反创新、反互联网平台,而是为互联网行业塑造的新的竞争环境,从而更好地激发互联网企业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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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观点
嘉实基金基金经理
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新的《反垄断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反垄断法》实施14年后的一次大变革。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尤其,对于平台经济领域前期反映较多的反垄断问题,此次新法规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
2021年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开展反垄断治理的元年,无论是《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还是对于平台企业强制“二选一”的处罚,都是反映我国对互联网产业监控的重视。随着过去一年针对互联网企业的严监管,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也愈加明晰。
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并不是打压平台经济的发展,而是旨在激发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活力、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从而促进整个互联网生态良性发展。由于互联网行业特有的规模效应和马太效应,导致龙头企业的扩张边际成本相对较低,易造成强者恒强,更容易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然而,过去的经验表明互联网资本的无需扩张不仅阻碍行业合理竞争,也限制了龙头企业自身纵向的技术创新。
反垄断不等于反创新、反互联网平台,而是为互联网行业塑造的新的竞争环境,从而更好地激发互联网企业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动力。无论是“3·16会议”强调的“谨慎出台收缩性政策”,还是在4/29政治局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都在扭转市场对互联网行业严监管的偏见,为互联网行业稳定预期。
其实从近期各互联网公司陆续发布的一季度财报中,已体现出反垄断对互联网企业的积极影响。互联网龙头企业虽然受到疫情及宏观环境的冲击,但由于他们摒弃之前无序扩张的商业板块,更关注主业的发展和创新,通过降本控费的方式,改善了利用率,取得超市场预期的业绩。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文中基金产品标的指数的历史涨跌幅不预示基金产品未来业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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